证据交换日与开庭日提交的材料版本不一致时,核对的重点是判断差异属于“新增证据”“同一证据的更新版本”还是“对原证据的更正”,并针对每处差异说明来源、形成时间和变更理由。建议按“先列差异、再对原件、后作说明”的顺序整理,不要只比较两份材料的页码或总份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开文本)。
一、先按同一事项建立版本对照
把两次提交的材料按同一证据名称归到一行,再逐项比对,避免把不同证据的页数变化误当成版本冲突。可以参考下表整理:
| 核对项 | 证据交换日版本 | 开庭日版本 | 需要说明的内容 |
|---|---|---|---|
| 材料名称与编号 | 名称、页码、份数 | 名称、页码、份数 | 是否为同一份证据 |
| 形成时间 | 文件落款日期 | 文件落款日期 | 是否庭后补做 |
| 关键数额与期间 | 工资、补偿、考勤月份 | 同上 | 差异出现在哪一页哪一行 |
| 签章与原件 | 有无签字、盖章 | 原件是否带到庭 | 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
| 来源与保管主体 | 谁制作、谁保存 | 同上 | 是否属用人单位掌握管理 |
| 变更原因 | — | — | 新增、更新或更正 |
表格的作用是把“版本不同”拆成可核对的具体事实。差异位置越具体,开庭时越容易说明。
二、区分三类差异,分别准备说明
新增证据指证据交换日未提交、开庭时才提出的材料,需说明形成时间和此前未提交的原因。同一证据的更新版本,例如工资表补充了后续月份、考勤记录延长了统计区间,需说明新增部分与原部分的衔接。对原证据的更正,例如数额、日期、岗位名称的修改,需说明原表述是否有误、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要求仲裁申请书载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开庭版本的证据如果与申请书所列证据名称、来源不一致,建议一并说明对应关系,避免出现申请书中列明的证据与庭审提交材料对不上的情况。
三、开庭时的核对与记录
开庭时可以携带全部原件,按对照表顺序逐项说明差异,并请求将版本差异及以哪一版为准的意见记入庭审笔录。电子材料如聊天记录、邮件、考勤系统导出件,建议保留原始载体,注明导出时间、账号主体和导出设备;截图与原始记录不一致时,以原始载体核对。
涉及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明细、规章制度签收等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材料,劳动者可以依据第六条主张由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法律规定的后果是不利后果由其承担。这一条解决的是“材料在谁手里”的问题,与两版材料如何取舍是两个层面,建议分开说明。
北京各仲裁机构对材料份数、提交流式和证据目录格式可能有具体安排,应以受理通知、开庭通知及仲裁庭当庭要求为准,这部分需另行核对。上述对照与说明属于整理建议,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实际以仲裁庭的庭审安排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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