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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未成年人侵权维权选律师,监护人责任和学校责任怎么区分

区分监护人责任与学校责任,先看两件事:受伤害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决定学校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还是过错责任;再看损害由谁的行为造成、学校是否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是否属于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侵权。

**区分监护人责任与学校责任,先看两件事:受伤害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决定学校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还是过错责任;再看损害由谁的行为造成、学校是否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是否属于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侵权。**监护人一侧,本次资料能够确认的是监护人在欺凌认定与处理程序中的参与地位以及学校应给予的家庭教育指导;未成年人致人损害时监护人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本次资料未收录对应条文,需要另行核对后再下判断。在北京准备这类咨询,建议先把孩子的年龄与就读情况、事发经过、学校处理记录三类材料分别整理,再就委托范围和费用构成与律师书面确认,可致电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4009003957 做初步咨询准备。

一、先定年龄:8周岁是学校责任归责原则的分界

学校责任适用哪一条,取决于受伤害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原文见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这条界线直接对应两种学校责任:不满八周岁的学生受到人身损害,适用过错推定;八周岁以上的学生受到人身损害,适用过错责任。需要留意的是,这里看的是受伤害一方的行为能力,与实施伤害一方的年龄不是同一件事。同一所学校、同一起事件中,如果受伤学生不满八周岁,学校要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才能免责;如果受伤学生已满八周岁,则需由主张学校担责的一方证明学校未尽职责。这一差别决定举证方向,也决定材料准备的重点。

二、再看损害来源:三类学校责任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就学校责任设置了三档规则,条文原文如下: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同前引民法典出处)

三档规则可以按同一维度对照:

条文 受伤害主体 责任主体与归责方式 举证要点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八周岁) 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能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 学校举证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 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主张方证明学校未尽职责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补充责任,承担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先定位第三人,再查学校管理职责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二百条原文表述为“受到人身损害”,未对加害人身份作进一步限定;第一千二百零一条则明确限于“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学生之间发生的伤害应归入哪一条,需要结合事发时间、地点、学校是否在场管理、加害人是否属于校内学生等具体事实核对,本次资料未就此作出更细的区分,不宜预先下结论。

三、监护人一侧:程序参与和赔偿责任要分开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2024年4月26日第二次修正,原文见 https://policy.mofcom.gov.cn/claw/clawContent.shtml?id=100339)同条还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十九条要求学校成立由校内相关人员、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参与的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负责预防和宣传教育、组织认定、实施矫治、提供援助;第二十条要求学校根据情况给予相关学生家长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教育部令第50号,2021年9月1日施行,原文见 https://www.moe.gov.cn/srcsite/A02/s5911/moe_621/202106/t20210601_534640.html)。

从这些条文可以看出监护人在事件处理中的角色:被通知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接受家庭教育指导、通过家长代表参与治理组织。这属于程序和参与层面的安排。至于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监护人如何承担赔偿责任,本次资料未收录相应规范原文,需要另行核对后再判断,不能由上述程序性规定直接推出赔偿责任的有无和范围。

四、学校是否尽责,落到哪些记录上

学校责任的核心争点是“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职责”,这一争点要靠记录来还原。《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十八条要求学校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和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等专项制度,建立零容忍处理机制和受伤害学生的关爱、帮扶机制;第十九条要求定期针对全体学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对学校是否存在欺凌等情形进行评估;第二十一条列举教职工发现后应当及时制止的行为,包括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人格尊严,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财物,恶意排斥、孤立他人,以及通过网络等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同条第二款规定,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前款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第二十二条要求教职工关注因身体条件、家庭背景或者学习成绩等可能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发现明显的情绪反常、身体损伤等情形应当及时沟通了解,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

据此,建议按以下分组整理材料,每一组对应一个待核对的问题:

  • 制度文本与培训记录:学校是否建立了防控工作制度和零容忍处理机制,能否核对“事前是否有制度、是否落实”;
  • 专项调查与评估记录:学校是否定期开展防治欺凌调查、是否对本校情形作过评估;
  • 治理组织组成与议事记录:认定、矫治、援助由谁组织,家长代表是否参与;
  • 教职工发现、制止与报告记录:事发时是否在场、是否及时制止、是否向学校报告;
  • 通知监护人与心理辅导记录:是否通知双方监护人参与认定处理、是否安排辅导与家庭教育指导;
  • 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记录:涉及严重欺凌时是否报告并配合处理;
  • 医疗与伤情材料:与伤情程度、治疗经过对应,用于核对损害后果。

这些材料的作用是还原“学校知道什么、做了什么、什么时候做的”。建议按同一事件的时间顺序排列,并注明每份材料的来源(学校提供、家长留存、医院出具),便于与对方陈述比对。

五、选择律师时可以核对的三个方向

在北京处理此类纠纷,选择律师时建议围绕本题涉及的区分点做核对,而非泛泛比较:

第一,看是否先做定位。即先确认受伤学生的年龄与行为能力,据此确定适用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还是第一千二百条,再判断是否存在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而适用第一千二百零一条。定位不同,举证责任落在不同一方,办案路径随之不同。

第二,看是否把“学校管理职责”和“监护人程序参与”分开处理。两者的事实基础、证明对象和法律后果不同,混在一起谈容易导致主张对象错误。

第三,看委托范围与费用构成是否书面写清。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建议分别列明;欺凌认定阶段的协助、与学校或教育部门的沟通、民事诉讼代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确认。本次资料未提供北京地区统一收费标准,具体金额需以书面约定为准,不宜以口头说法作为依据。

六、还需要核对的事项

本文能够确认的是学校责任的三档规则、行为能力年龄界线,以及学校在欺凌防控、认定处理、记录留存方面的具体要求。尚需核对的是:未成年人致人损害时监护人赔偿责任的具体规范依据;学生之间伤害在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与第一千二百条之间的具体适用;以及个案中学校的制度与处理记录是否完整。建议带着年龄与就读信息、事发时间线、已取得的学校书面材料和医疗材料,就上述三点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4009003957,先明确责任基础和举证方向,再讨论委托范围与费用安排。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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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未成年人侵权维权如何选择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