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不同并不当然导致删除通知无效,关键在于能否用现有材料把“谁的权利”“哪个账号发布的内容”“谁发出通知”这三件事对应起来。咨询时通常先核对三组信息: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是否可核验,公证所固定的侵权内容与拟通知删除的内容是否同一,发出通知的主体与公证申请人、权利人之间是什么关系。费用上,公证费属于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需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师服务费则由律所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一、账号不同,先核对法律对通知本身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原文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天津通信管理局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这条规则落在“通知应当包括”的两项内容上: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以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公证账号与通知账号不一致,属于材料对应关系问题,需要看能否通过其他材料补足上述两项内容;账号名称不同本身,法条并未把它规定为通知无效的事由。同条第三款同时规定:“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通知内容与被公证内容是否同一,也关系到发出通知一方自身的风险。
二、建议的核验顺序与材料用途
以下为整理建议,不是法定提交顺序:
| 核对项 | 可用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
| 权利人身份 | 身份证件、账号注册信息、实名认证记录 | 通知中载明的权利人是否真实、可联系 |
| 内容同一性 | 公证书所附页面截图、链接、发布时间 | 公证固定的内容与通知要求删除的页面是否为同一内容 |
| 主体关系 | 公证书申请人信息、账号归属说明、授权文件 | 公证账号使用人与权利人之间是本人、授权还是其他关系 |
| 通知文本 | 拟发出的通知稿 | 是否写明初步证据和真实身份信息,指向是否明确 |
核验时可以先比对同一页面:公证书记载的链接、发布账号、发布时间,与通知拟指向的页面逐项对照。若公证使用的账号只是取证时的登录入口,重点在公证书所附内容本身能否定位到被诉页面;若公证账号本身即为发布账号,则需说明该账号与权利人的关系。这一步的作用是判断现有材料能否支撑“初步证据”和“真实身份信息”两项要求,而不是预先判断通知必然有效或必然被拒。
三、咨询时可确认的委托范围与费用边界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既有业务资料中,侵权主题涉及网络及人格权益争议,具体是否承接、由谁承办,需结合案件类型、事实材料、程序阶段、专业方向及利益冲突情况确认,以委托约定为准。咨询时可先说明:公证了哪些页面、拟向哪个平台发通知、两个账号分别是什么。
费用方面,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八项(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原文: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公证费、诉讼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所应向委托人提供收费清单,代付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提供有效凭证。律师服务费本身由律所与当事人协商,统筹考虑工作时间、事务难易程度、委托人承受能力等因素,其他案件的费用不能替代本案报价。通知发出后平台是否删除、何时处理,属于平台依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判断的事项,不在可承诺范围内。
咨询电话:4009003957,归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