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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集体土地征收律师咨询:权属来源证明与现状调查表权利人不同,先核对哪份登记?

应先核对不动产登记簿,再以权属证书、权属来源证明与征收现状调查表逐项比对。集体土地征收中,征收部门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被征收人办理补偿登记,都绕不开“权属”这一项;而权属的登记根据在不动产登记簿。权属来源证明与现状调查表上的权利人不同,属于材料记载差异,建议先调取登记簿,查清登记权利人、权利类型、面积和四至,再判断另外两…

应先核对不动产登记簿,再以权属证书、权属来源证明与征收现状调查表逐项比对。集体土地征收中,征收部门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被征收人办理补偿登记,都绕不开“权属”这一项;而权属的登记根据在不动产登记簿。权属来源证明与现状调查表上的权利人不同,属于材料记载差异,建议先调取登记簿,查清登记权利人、权利类型、面积和四至,再判断另外两份材料分别能说明什么。

一、登记簿是权属的登记根据,证书与登记簿不一致时看登记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因此,权属证书是权利证明,登记簿是登记根据;两者不一致时,规则很明确:除有证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登记簿为准。权属来源证明可以用来解释权利取得过程,也可以作为“登记簿可能有错误”的线索材料,但它本身不替代登记簿的记载。现状调查表是征收程序中的调查记录,其记载与登记簿不一致时,需要回到登记簿和权属来源材料核对,并要求调查机关说明记载依据。

二、征收程序中的两份材料,用途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据此,现状调查表核对的是征收范围内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及地上附着物等情况;补偿登记环节则要求权利人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权属来源证明与现状调查表权利人不同,建议按下列顺序核对,这一顺序是材料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先后程序:

核对对象 主要记载 能核对什么 建议用途
不动产登记簿 权利人、权利类型、面积、四至等 登记上的权属归属和内容 建议首先向登记机构申请查询、复制
不动产权属证书 权利人及不动产事项 与登记簿逐项比对 记载不一致时,按登记簿规则处理
权属来源证明 取得权利的原始材料 权利取得链条、登记记载的来源 用于解释登记,或作为登记可能有误的线索
征收现状调查表 调查所得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等 与登记簿、证书、来源材料是否对应 有差异时向调查机关提出,要求说明并复核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在张家口集体土地征收咨询中,可以先调取登记簿,再把权属证书、权属来源证明和现状调查表放在同一地块、同一权利人、同一面积口径下比对。发现登记簿与现状调查表不一致的,在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环节提交登记簿查询结果及来源材料,要求调查机关核对记载依据;登记簿记载是否确有错误、能否更正,需结合具体材料另行核实。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2021年1月1日施行),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2019年第三次修正,2020年1月1日施行),https://fgs.moa.gov.cn/flfg/202007/t20200716_6348746.htm;《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国务院令第743号,2021年9月1日施行),https://www.mee.gov.cn/zcwj/gwywj/202107/t20210730_852178.s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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