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北京医疗纠纷律师时,把“病历分析能力”和“鉴定参与经验”拆成可以当面回答、可以核对的具体问题,比看头衔或听概括介绍更有用。患者本人或近亲属可以先依《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要求查阅、复制病历资料,再带着病历复印件、就诊时间线和已有文书去谈;面谈时请律师说明拿到一套病历后的查看顺序、如何判断病历是否完整、如何把病程记录与知情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对照,并请其说明在鉴定中具体做过哪些环节。涉及后续鉴定和诉讼安排的,建议先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确认面谈需要携带的材料和拟议委托范围。
一、病历为什么是选择律师时的第一道考题
医疗纠纷的事实基础通常落在病历上。《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这条规定有两个可以直接使用的信息:病历资料的范围包括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患者要求查阅、复制这些病历资料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病历同时关系到过错判断。《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这三项情形分别指向诊疗规范、病历提供和病历真实性。选择律师时问病历分析能力,实际是在问:对方能否把一套病历拆成就诊经过、诊断依据、处置措施、告知记录和损害后果几个部分,并指出哪些部分需要进一步核对原件、医院说明或其他材料。
需要注意,病历中出現缺页、涂改、日期不一致等情况,是否落入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所列情形,要结合原件、病历形成过程、医院说明等材料进一步核实。条文规定的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具体个案能否适用,取决于事实是否对应到这三项情形,不能仅凭复印件上的一处瑕疵直接下结论。
二、问病历分析:五个可以当面提出的问题
第一问:拿到这套病历,您会按什么顺序看? 这个问题可以听出律师是否有稳定的分析路径。可以继续追问:先看就诊时间线还是先看知情同意部分?门诊病历与住院病历如何衔接?根据资料中的医疗损害材料整理思路,就诊、检查、告知、处置、转诊、费用和沟通记录宜保留完整时间线,事件经过、涉事主体、现场证据、损害表现和费用资料宜按发生顺序整理。律师如果能够说明“先按时间把每次就诊串起来,再对照每次处置是否有相应记录”,说明其分析有病历本身的结构支撑。
第二问:您怎么判断病历是否完整? 可以请律师举例说明:医嘱单与护理记录能否对应,手术记录与麻醉记录的时间是否衔接,检验报告是否附有结果和日期,出院记录与住院病程是否一致。这个问题对应的是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所列的病历范围,也对应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关于隐匿、拒绝提供、遗失、伪造、篡改、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的规定。对方如果只说“病历有问题”,却说不清问题落在哪一页、哪一项记录、与哪一条规定对应,回答就缺乏可核对的内容。
第三问:知情同意部分您会怎么查?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面谈时可以问:同意书上的风险告知与手术记录中的实际术式能否对应?替代方案是否在病历中有所体现?向近亲属说明的情况是否有记录?这些问题的答案可以帮助判断律师是否会把“签字”与“说明内容”分开核对。
第四问:您怎么对照诊疗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可以请律师说明:对于本案涉及的诊疗环节,准备从哪些病历记录入手,是否需要补充诊疗规范、教科书或专家意见类材料。资料中没有提供具体的诊疗规范清单,这部分需要律师结合案情说明取证方向,读者也可以在面谈后自行核对相关材料的来源和版本。
第五问:您怎么区分“有过错”和“损害由过错造成”?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过错与损害之间的关联,往往是鉴定和审理中的争点。可以请律师用本案材料说明:哪些事实用于证明诊疗行为存在问题,哪些事实用于证明损害后果,哪些材料用于连接两者。能够把这三个层次分开谈的律师,通常也能把病历分析与后续鉴定材料准备衔接起来。
三、问鉴定参与经验:问具体环节,不问笼统结论
“有没有鉴定经验”这个问题得到的回答往往无法核验。可以改为请对方说明在鉴定中承担过的具体工作环节,例如:鉴定材料如何梳理和编目,鉴定事项如何归纳,陈述意见如何准备,对送检病历与原始病历如何核对,收到鉴定意见后如何分析。提问时不需要对方披露当事人信息或案件结果,只请其说明工作方法即可。
可以继续追问三个问题:一是“这套病历如果进入鉴定,您会先整理哪几部分材料?”二是“病历中前后不一致的地方,您在鉴定材料准备阶段会怎么处理?”三是“对鉴定意见中涉及病历记载的部分,您会从哪些角度核对?”这些问题的用途是判断律师能否把病历分析与鉴定环节对应起来,并不构成对鉴定程序、鉴定结论或案件结果的保证。资料中没有提供鉴定程序的具体规则,鉴定机构选择、鉴定次数、异议方式等事项,需要结合具体程序阶段另行核对。
选择律师时,可以把“是否承诺结果”“是否有排名或胜诉率”放在一边,转而核对对方能否说清工作步骤、需要哪些材料、哪些事实尚待核实。医疗纠纷涉及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虽然这条直接规范的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面谈时同样可以询问律师在材料交接、文书引用和对外沟通中如何控制病历资料的知悉范围。这是建议性的核对方向,不是对律师执业义务的完整列举。
四、面谈前可以准备的材料与核对顺序
以下整理顺序是建议性的,目的是让面谈问题有材料可对应,不是法定提交顺序,也不要求读者先提供全部材料才能咨询。
| 准备材料 | 可以核对什么 | 面谈时可以问的问题 |
|---|---|---|
| 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复印件 | 就诊时间线是否连续,诊断、处置、医嘱与护理记录能否对应 | 您会先看哪几部分?如何判断有无缺页或前后不一致? |
| 知情同意书、手术记录、麻醉记录 | 说明内容、同意主体、实际术式与告知内容是否对应 | 同意书与手术记录如何对照?还需要补充哪些记录? |
| 检验报告、影像资料及报告 | 检查结果是否进入诊断和处置决策 | 哪些报告需要与病程记录逐日对照? |
| 费用票据、费用清单 | 费用项目与医嘱、护理、住院期间是否对应 | 哪些费用需要结合病历进一步核对? |
| 已有鉴定材料、调解文书或往来函件 | 目前所处程序阶段、已有意见涉及哪些争点 | 您在鉴定中具体负责哪些环节?对已有意见如何分析? |
整理时建议把同一事项的主体、日期、原件来源和数额放在一起比对:同一份病历在不同机构保存的版本是否一致,同一笔费用在清单和票据上是否对应,同一次告知在同意书和病程记录中是否都有记载。这些比对可以帮助读者在面谈时更准确地描述事实,也便于律师判断还需要补充什么材料。
委托范围、工作内容和计费方式,建议在书面委托合同中逐项写清;律师服务费与鉴定等第三方费用分别核对,具体项目和金额向律所确认。资料中没有提供统一收费标准,不宜按传闻中的价格区间作判断。
五、几个容易走偏的地方
一是把病历中的任何修改都直接等同于“推定过错”。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列举了三项情形,是否构成隐匿、拒绝提供、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需要结合原件和形成过程核实;违反诊疗规范的情形,也需要具体指出违反了哪一项规范以及与该次诊疗的关系。
二是只问“有没有做过医疗纠纷”。可以把问题换成“最近处理过的医疗损害材料中,病历分析通常从哪几部分入手”“鉴定材料准备中您负责哪一步”,用工作方法代替概括经历。
三是要求律师对赔偿数额或鉴定结论作出承诺。病历分析、鉴定参与和最终裁判结果之间不存在可以由咨询阶段确定的对应关系,可以请律师说明需要核实的事实和材料,不宜把承诺作为选择依据。
四是忽略材料交接中的隐私控制。病历资料包含患者个人信息,面谈和后续沟通中可以询问材料如何保存、哪些人员可以接触、文书引用时如何处理个人信息。
结语
选择北京医疗纠纷律师,可以把问题落在病历的完整性、时间线、知情同意记录、诊疗义务对照以及鉴定中的具体工作环节上,再结合书面委托范围逐项核对。如果你已经取得部分病历复印件,但不确定就诊时间线是否完整、知情同意材料是否齐全、鉴定阶段还需要准备什么,可以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先核对现有材料、尚缺材料和拟议委托事项,再决定下一步安排。
参考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资料所附条文链接: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恒略业务与区域知识资料中关于医疗损害材料整理、诊疗记录连续保存及材料目录的说明。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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