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误工费与护理费的计算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第七条、第八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两条规则都把“赔多少”拆成可以逐项核对的事实要素——误工时间靠医疗机构证明,收入状况分固定收入、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同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种情形;护理费先看护理人员有无收入,再看人数与护理期限。天津案件中的“受诉法院所在地”和“当地”指向天津,相应的行业平均工资、护工劳务报酬标准需以天津的统计数据核对,本文只说明计算规则与举证方向,不替代个案数额核定。围绕病历、收入证明和护理证据的整理,以及是否将数额测算纳入委托范围,可致电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4009003957咨询。
一、误工费:先确定误工时间,再确定收入口径
司法解释第七条完整规定了误工费的计算方法: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这条规则包含两个先后步骤。
第一步是误工时间。常规情形下,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病历、诊断证明、休假证明、住院记录都是常见载体。受害人因伤致残并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这是一项授权性规定,落脚点是伤残鉴定意见书载明的定残日期,而非当事人自行估算的日期。
第二步是收入状况,条文给出三种并列口径: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三种口径对应不同的举证材料,顺序上先看有无固定收入,再看能否证明三年平均收入,最后才落到行业平均工资的参照。
在天津案件中,“受诉法院所在地”即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的直辖市。相同或者相近行业的认定,需要结合受害人实际从事的工作内容、用人单位所属行业以及统计部门公布的行业分类核对,不宜仅凭岗位名称判断。
二、护理费: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三项变量
司法解释第八条完整规定: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按照条文结构,护理费要分别核对三项内容。
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分两类: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指的是护理人员自身因护理而减少的收入;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天津案件中的“当地”即天津,护工劳务报酬标准需按当地实际口径核对,同等级别护理的认定也与护理内容相关。
护理人数原则上为一人。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也就是说,超过一人的主张需要有明确意见支撑,而非仅凭家属实际到场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二十年是上限,合理期限仍要结合年龄和健康状况确定。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护理依赖程度通常需要通过鉴定形成意见。
三、天津案件需要单独核对的地方数据
条文中的两处表述与地方数据直接相关:一是“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二是“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这两项在天津案件中都要以天津的统计口径、行业分类和护工报酬实际情况核对,资料未提供具体数额,本文不作金额预估,也不把其他地区的数据套用到天津案件。
需要核对的对象包括:受理法院所在地区、受害人所属行业的统计分类、上一年度的具体统计区间,以及护工报酬标准的来源(如护工合同、发票、付款记录及当地公布的相关口径)。这些数据随年度变化,起诉时点不同,对应的“上一年度”也可能不同,建议在测算前先固定统计年度和行业归属。
四、材料核对清单
下表按计算项目列出建议核对的材料及各自能核对的内容,用于把已有材料归位,不代表法定提交顺序。
| 计算项目 | 建议核对的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
| 误工时间 | 病历、诊断证明、休假证明、住院记录 | 治疗与建议休息期间 |
| 误工时间(致残) | 伤残鉴定意见书中的定残日期 | 是否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
| 固定收入 | 劳动合同、工资流水、个税记录、单位误工证明 | 实际减少的收入 |
| 无固定收入 | 最近三年收入凭证、经营流水、结算记录 | 三年平均收入 |
| 收入无法举证 | 岗位说明、行业归属材料 | 相同或相近行业的认定 |
| 护理人数 | 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 | 是否超过一人 |
| 护理期限 | 出院记录、生活自理能力评估、鉴定意见 | 恢复自理的时间或合理期限 |
| 护理人员收入 | 护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工资流水 | 参照误工费计算的基础 |
| 雇佣护工 | 护工合同、发票、付款记录 | 当地护工劳务报酬标准 |
| 定残后护理 | 护理依赖程度鉴定、辅助器具配置意见 | 护理级别 |
清单的用途在于对应条文中的每一项条件:缺少误工时间证明,误工费的时间基础就不完整;缺少收入凭证,可能落到行业平均工资的参照口径;缺少护理人数和护理依赖的明确意见,护理费的人数与级别难以确定。建议按同一事项比对主体、期间、金额和原件来源,例如工资流水与单位误工证明的期间应当相互对应,护工发票与护理期间应当相互衔接。
五、几个容易混淆的边界
第一,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指向护理人员自身的收入损失口径,与受害人本人的误工费属于不同赔偿项目,同一损失不重复计算。
第二,“最长不超过二十年”适用于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情形,且要先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确定合理护理期限,二十年是上限而非一律按二十年计算。
第三,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后仍有继续护理需要的,司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
第十九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这条为护理期限届满后的继续给付留下通道,前提是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并经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后作出判断。
第四,误工费中的“定残日前一天”与护理费中的“定残后护理级别”分别对应不同阶段,伤残鉴定意见书的日期和护理依赖意见的内容需要分别核对,不能互相替代。
六、本文能确定与不能确定的范围
可以确定的是计算规则:误工费按误工时间与收入状况确定,收入状况分固定收入、三年平均收入、同行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三种口径;护理费按护理人员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人数原则上为一人,期限计算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因残疾不能恢复的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定残后按护理依赖程度结合辅助器具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可以确定的还有举证方向:医疗证明对应误工时间,收入凭证对应收入口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明确意见对应护理人数,护理依赖鉴定对应护理级别。
不能确定的是天津具体年度的行业平均工资、护工劳务报酬标准,以及个案中的误工天数、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这些需要以病历、鉴定意见和天津当地统计数据逐项核对后形成测算。若需要把已有材料按上述清单归位、核对各项条件的对应关系,或确认材料梳理与数额测算是否纳入委托范围及如何计费,可致电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4009003957进一步沟通。
主要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九条,原文见最高人民法院官网: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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