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案件索赔难,难点通常集中在三处:事故认定文书是否拿到、逃逸事实与损害后果是否有对应材料、损失数额能否用票据和鉴定意见支撑。河北地区处理这类纠纷,证据清单可以按四层整理:第一层固定交管部门出具的文书,分清拿到的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还是道路交通事故证明;第二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列举的八类证据分组归档;第三层把逃逸事实与可能涉及的责任减轻事由分开存放;第四层单独记录期间与送达节点。整理之前建议先核对两件事——案件是否已经侦破、手上文书属于哪一种,这两项直接决定后续材料的用途差别。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动手整理前就分组口径和核对重点做一次沟通。
一、先分清手里是认定书还是事故证明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六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根据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以及受害方当事人的责任。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后,已经按照前款规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重新确定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重新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除应当载明本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注明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开文本: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这条规则对清单整理的意义有两层。未侦破阶段,受害方可以提出书面申请,交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十日内制作并送达认定书,文书内容包含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以及受害方当事人的责任。案件侦破后,交管部门按第六十一条重新确定责任、重新制作认定书,并注明撤销原认定书。同一事故因此可能出现先后两份认定书,建议两份都留存,在清单中分别登记制作日期、送达日期和撤销关系,避免后续引用时张冠李戴。
第六十七条则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事故证明的记载对象是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和调查得到的事实,本身不含责任划分结论。清单里应当把它与认定书分栏登记,用途是说明事故发生的客观情况;责任比例与赔偿数额的证明,需要其他证据共同支撑。
二、按法定证据种类分组建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公开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按这八类建目录,比按时间流水堆材料更容易看出缺项。逃逸案件中,各类常见材料可以这样归位:
- 书证: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证明、已查获车辆的行驶证与驾驶人信息、保险单、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误工与收入证明、车辆维修发票和定损单、交通费票据、被扶养人关系证明。
- 物证:车辆损坏部件、衣物、现场散落物,注意保管条件与提取记录。
- 视听资料:行车记录仪视频、道路监控,建议登记设备位置、拍摄时间段和调取来源。
- 电子数据:报警通话记录、与对方或保险公司的沟通记录、转账记录、导航轨迹。
- 鉴定意见:车辆技术检验、车速鉴定、伤残等级鉴定、误工护理营养期鉴定。
- 勘验笔录:交管部门的现场勘验记录。
- 证人证言:目击者的书面陈述和联系方式。
- 当事人陈述:自己一方对事发经过的书面说明,按时间顺序写清看到、听到、做了什么。
其中勘验笔录和交管部门调查取得的证据,有一个可以主动核对的窗口。第六十三条规定:“发生死亡事故以及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收到到场通知后,建议到场并对公开的证据逐项记录;确实无法到场的,交管部门会予以记录,这一记录本身也可以作为程序材料留存。
三、逃逸事实与责任减轻事由分开存放
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担全部责任:(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但同时有证据证明逃逸当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不予减轻。”
按这条,清单里宜设两组材料。第一组指向逃逸事实本身:报警记录、监控视频、事发时间线、交管部门文书中关于逃逸的表述。第二组指向“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这一减轻前提,以及是否存在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情形。两组材料的证明方向不同,混放容易在核对时相互干扰,建议分目录存放,并在目录页注明每组材料的用途。
“交通肇事逃逸”的含义,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明确为:“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整理时可以把监控、报警时间、车辆离开方向等材料与这一定义的要件逐项对应,便于说明材料要证明的事实。
四、期间与送达节点单列一栏
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三个起算点不同,清单中宜分别记录现场调查日、查获日、检验报告或鉴定意见送达日。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的含义,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项写明:“是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同条第五项规定,该规定所称“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核算期间时把节假日剔除,并在清单中留存送达凭证。
举证环节同样需要记录时间。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监控录像、交管部门内部材料这类当事人难以自行取得的证据,可以据此说明客观原因。
五、清单可以按什么格式落地
建议用一张表统管,列五项:材料名称、能核对的事实、原件与来源、取得日期、备注。同一材料对应多个证明对象的,分行登记。示例性的分组顺序是:交管文书与送达凭证、人身损害与医疗材料、财产损失与定损材料、误工与收入材料、逃逸事实材料、责任减轻相关材料、鉴定意见、证人证言与当事人陈述。这个顺序只是整理便利,不代表法定提交先后。
几个常见疏漏值得提前避开:把事故证明当作责任认定书引用;只留复印件不留原件和送达凭证;侦破前后两份认定书只保留一份;监控视频未记录设备位置和拍摄时段;医疗费票据与病历日期对不上;核算期间时把节假日算进去。
清单是整理工具,材料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仍以查证属实为前提。事故认定书的记载、鉴定意见的结论和票据金额之间能否相互衔接,需要逐项比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材料分组、期间核对或委托范围有需要进一步确认的,可继续沟通。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