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劳动争议中,职工代表的推选程序与授权文件,审查落点在三处:劳动者一方是否达到十人以上并且请求具有共同性;推举代表的行为是否有可核实的集体意思记载;授权文件写明的权限范围是否覆盖代表已经或将要实施的行为。这三项分别对应主体条件、程序痕迹和权限边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七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开文本,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该条给出的条件是人数与共同请求,代表可参与的程序阶段为调解、仲裁、诉讼三类。筹备材料时如需要把推选记录、授权文本的表述与受理机构的形式要求衔接起来,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先行梳理材料清单与核对顺序。
先分清两种“职工代表”
实务中最容易混淆的是两个身份来源不同的“代表”。
其一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调解组织组成人员:“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这里的职工代表是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产生方式为工会成员担任或者全体职工推举,其行为依托于调解组织。
其二是第七条的当事人代表,即十人以上、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一方推举出来,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的人。其权限来源是被代表劳动者的推举与授权。
审查授权文件时,第一件事是看文书指向哪一种身份。把调解委员会职工代表的推选记录当作仲裁程序中的当事人授权使用,或者反过来,由当事人代表以调解组织成员名义签署文件,都会造成主体与权限的错位。两类文书宜分别归档,各自写明产生依据与用途。
人数与共同请求:代表资格的前提核对
第七条把条件写在同一句里: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且有共同请求。人数与请求两项需要同时成立,代表才有参加程序的依据。
名单核对可以落实到个人:姓名、身份信息、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所在岗位或班组、请求项目。人数统计宜以同一用人单位或同一实际用工主体为口径;涉及关联企业混同用工、劳务派遣与用工单位分离的情形,劳动关系归属需另行核实,不能仅凭工作地点合并计算。
共同请求的核对,看的是请求事项与事实基础是否同类,例如同一批加班费的计发、同一份解除决定涉及的赔偿金、同一档次的经济补偿。请求金额因人而异不影响共同性判断,事实基础分散于不同车间、不同时期的不同事由时,是否仍构成共同请求需要具体分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在人数与劳动关系认定上,考勤记录、工资发放明细、花名册等通常由用人单位掌握,劳动者一方可以据此主张由用人单位提供。
管辖方面,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集体争议涉及多个履行地时,代表授权的地域对应关系需要一并核对。
推选程序:法条未细化的部分如何准备
第七条确认了推举代表这一方式,未规定表决方式、票数比例和记录格式。这部分形式要求,需向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核实,本文不能替代具体机构的形式审查标准。
可以准备的记载包括:推选会议的时间与地点、参与人员签到、被推选人姓名、推选方式与结果、参与劳动者的签名。签名宜与身份证件、劳动合同或工资发放记录相互对应,使签名的个人与主张权利的劳动者能够一一吻合。推选记录的形成时间与争议发生时间的先后关系,关系到它作为集体意思证据的证明力,原件与复印件的来源也应注明。
推选记录的功能是证明“谁被推举、由谁推举、推举做什么”。这三项在该记录中写明,后续授权文件才有承接的基础;记录中只写“推选某某为代表”而未载明被代表人范围的,代表权限的边界需要靠授权书补足。
授权文件:权限边界逐项写清
授权文件审查的核心,是授权范围与代表实际实施的行为是否匹配。可以逐项列明的事项包括:代为参加调解、仲裁、诉讼程序;代为提交、签收法律文书;代为变更或增加仲裁请求;代为承认、放弃请求;代为进行和解、签署调解协议;代为转委托。概括写“全权代理”的文本,在代表作出处分性行为时容易被质疑权限不足。逐项列明有助于把每一项行为对应到明确的授权来源。
授权人与被授权代表需一一对应,多名劳动者宜分别签署授权书。一份联名授权在人数较多时,难以确定各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包含同一权限范围。授权期限、签署日期也应写明,并与代表实施行为的时间先后比对:授权书签署在代表签署调解协议之后的,该行为的效力基础需要另行说明。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以及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代表提交的申请书,被代表人的人数与请求项目宜逐人对应,避免“一揽子”表述导致个别人的请求无法识别。代表权限的书面记载与该申请书载明的请求范围相互印证,是审查中较为实用的一组比对。
材料核对清单
| 材料 | 可以核对的事项 | 需要留意的边界 |
|---|---|---|
| 劳动者名单及身份、劳动关系材料 | 人数是否达到十人以上,劳动关系归属哪个主体 | 关联企业混同用工时归属需另行核实 |
| 请求项目汇总 | 请求是否具有共同的事实基础 | 事实基础分散时是否构成共同请求需具体分析 |
| 推选会议记录、签到、签名 | 推举行为是否可核实,被推举人是否明确 | 记录格式与表决方式需向受理机构核实 |
| 授权书原件 | 授权人、被授权人、授权事项、期限 | 概括授权在处分性行为上易生争议 |
| 授权签署时间与代表行为时间 | 行为是否在授权之后、授权是否仍在期限内 | 时间先后需以原件或可核验记录为准 |
| 仲裁申请书 | 被代表人与请求是否逐人对应 | 与代表权限记载宜相互印证 |
| 用人单位掌管的考勤、工资材料 | 人数、劳动关系、请求金额的基础事实 | 可依第六条主张由用人单位提供 |
常见误区
把推选记录与授权书合为一份文件,往往导致被代表人范围与授权事项都含糊;两者各有证明对象,分开记载更便于核对。
以代表个人名义主张全部请求,会使其他劳动者的请求缺少主体对应;请求宜逐人列明,代表身份另行注明。
授权书只写代表姓名而不写身份证件信息,同名同姓较多时难以固定身份。
推选记录只有签名没有日期,无法判断与争议发生、与授权签署的先后关系。
忽视调解委员会职工代表与当事人代表的区别,把两种推选材料混同归档。
集体争议中代表权限的瑕疵,通常在调解协议签署、请求变更、文书签收等环节集中显现。程序推进到这些节点之前完成核对,比事后补充说明更有余地。
需要进一步核对的事项与咨询入口
本文所引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的原文,涉及推举代表的条件、举证责任分配、调解组织构成、管辖与申请书应载事项。各地仲裁委员会对推选记录格式、授权书文本、代表人数的具体要求,本次资料未予覆盖,需向受理机构核实;具体案件中劳动关系的归属、共同请求的成立与否,也要结合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考勤等原始材料判断。围绕推选记录原件、授权签署时间与代表行为时间的比对、请求项目的逐人对应这些尚待核对的环节,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就材料准备与拟议委托范围作进一步沟通。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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