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准备再审申诉的律师委托咨询时,如果委托合同所载案号与原审裁判文书案号不一致,建议先核对原审生效裁判文书本身,包括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及送达凭证,确认作出法院、案号、当事人、裁判日期和生效日期;再拿委托合同所载案号与之一一对照。合同中的案号记载属于委托材料核对对象,不宜反过来用合同记载去推定法院文书案号。这是材料整理建议,不是法定程序顺序。
先核原审裁判文书,再对照委托合同
再审申请针对的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书面意见,不提交书面意见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补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事项(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公开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从材料核对角度看,再审申请书所依附的裁判信息需要与生效裁判文书对应,先核对法院文书,便于判断合同所载案号究竟指向哪一份裁判、哪个审级。
期限判断也离不开生效裁判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同上版本及出处)。生效日期、裁判日期通常要以裁判文书及送达材料为准,仅凭委托合同记载的案号难以完成这一核对。
两份材料分别看什么
| 核对对象 | 建议重点查看 | 能帮助判断什么 |
|---|---|---|
| 原审生效裁判文书及送达凭证 | 作出法院、案号、当事人、裁判主文、裁判日期、生效日期、送达回证或送达记录 | 确认再审申请指向的生效裁判是哪一份,案号、审级和生效时间是否清楚 |
| 委托合同 | 委托人、受托人、委托事项、所涉审级或程序、案号记载、代理权限、服务范围及计费约定 | 确认合同记载的案号对应哪个程序,是否属于笔误、旧案号或不同审级案号 |
对照时建议围绕同一裁判、同一当事人和同一期间进行:把合同所载案号、法院文书案号、对应审级、文书日期、合同签署日期并列记录。如果合同所载案号实际对应二审、执行或其他程序,分别注明各自文书和用途,不把不同程序的案号混为同一份裁判。
发现不一致后的处理准备
可以先形成一份差异说明:合同案号是什么、法院文书案号是什么、两者分别对应哪份文书、差异可能来自笔误还是不同审级,并由委托人确认合同签署时所指的裁判。若确认属于合同记载笔误,可以与律所协商以补充说明、更正文本或其他书面方式处理,是否更正、如何计费按委托合同约定协商,不宜直接把“必须更正”当作法定要求。
如果再审期限临近,建议优先确认生效裁判的生效日期和送达情况,再处理合同文本差异;涉及多个审级或多份裁判的,逐份列明,避免只凭一个案号概括全部程序。拟议委托中如包含材料核对、差异说明或补充材料准备,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及如何计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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