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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代写:后续治疗费条款与已发生票据范围不同时如何约定核验

天津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代写中,后续治疗费条款与已发生票据范围不一致时,处理思路是把两类费用分条约定:已发生医疗费按收款凭证并结合病历、诊断证明逐项核对;后续治疗费则先判断是否“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必然发生的可以约定与已发生费用一并赔偿,尚未确定的约定待实际发生后凭据另行结算。

天津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代写中,后续治疗费条款与已发生票据范围不一致时,处理思路是把两类费用分条约定:已发生医疗费按收款凭证并结合病历、诊断证明逐项核对;后续治疗费则先判断是否“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必然发生的可以约定与已发生费用一并赔偿,尚未确定的约定待实际发生后凭据另行结算。这一区分直接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第六条,以及《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关于医疗费等合理费用的规定。

一、已发生票据范围先固定核对对象

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协议附件的费用清单可以按“票据—病历—诊断证明”的对应关系逐项列明,建议核对同一就诊人、同一就诊期间、票据原件来源和分项金额。该条同时规定,医疗费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这是诉讼中的计算口径,协议阶段可以参照写明“截至协议签署日已实际发生并取得凭证”的截止时点,避免已发生费用与后续费用在同一项目上重复计算。

二、后续治疗费按“是否必然发生”分条约定

司法解释第六条同时明确:“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据此,条款可以分三种情形处理:

  1. 已有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项目,列明项目名称、预估金额或计算方式,约定与已发生费用一并支付;
  2. 尚未确定的项目,约定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或凭票据结算,写明需提交的就诊记录、费用清单和票据形式;
  3. 混合情形,在协议中分项列明哪些项目纳入本次一次性处理、哪些项目保留另行结算,防止范围交叉。

条款中还可以写入后续治疗的就诊机构、费用凭证形式、提交期限和异议核对方式。对治疗必要性、合理性存在分歧时,可约定双方对照病历、诊断证明协商核对;是否共同委托鉴定,属于双方可协商的安排,不宜写成单方义务。

三、核验顺序与材料用途

材料 可以核对的内容 使用时注意
医药费、住院费票据原件 金额、开票机构、发生时间 与病历就诊日期、费用清单对应
病历、诊断证明 治疗与伤情的关联、治疗必要性 是判断后续治疗费是否“必然发生”的基础材料
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 后续治疗项目及费用范围 只有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才宜并入一次性赔偿
分项费用清单 已发生与后续项目的边界 注明截止日期,避免同一项目重复计算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就天津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提供文书起草、条款设置和材料核对思路的咨询服务;具体是否将某项工作纳入委托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认。涉及天津当地赔偿项目的具体口径,建议结合当地现行规定另行核对后再写入协议。

依据出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第六条,原文见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2021年1月1日施行),原文见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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