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邯郸咨询劳动争议律师费用时,“证据目录整理”与“开庭陈述”是否分列,取决于你与律所签订的书面委托合同如何约定服务范围与计费方式;法律、行政法规并不规定律师服务必须拆成哪几个收费项目,也不存在由本次资料确认的邯郸统一收费标准。因此,正确的问法是把“做什么、算在哪一项、怎么计费、费用包含到哪一步”拆开逐项确认,而不是先问一个总价。
一、这两项工作在程序中的位置不同,决定了它们可能被分开约定
证据目录整理对应的是举证环节。资料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同一法律第二十八条要求仲裁申请书载明“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这说明证据的梳理、编号与来源说明,是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及后续举证时需要处理的内容。
开庭陈述则属于庭审进行中的发言环节,与书面证据整理不是同一类工作。二者是否在报价单上分列,属于服务项目的划分问题,可以由委托双方约定。实践中常见的做法有三种:把证据整理和开庭陈述一并纳入“仲裁阶段代理”按阶段计费;把证据整理单列为“材料梳理”类工作、开庭陈述纳入代理;或者按计时方式分别计算。三种做法都不违法,区别只在合同写没写清楚。
二、咨询时的问法:把四个问题依次问清
建议按以下顺序提问,并请对方在书面报价或委托合同中对应写明:
第一问,服务范围。 可以直接问:“证据目录整理是否包含在代理费内?包含到什么程度——是仅对已有材料编号,还是包括补充取证建议、证据说明撰写?”“开庭陈述是否包含在代理费内?是仅指仲裁庭开庭陈述,还是包括证据交换、质证环节的发言?”
第二问,计费方式与阶段。 问清是按件、按程序阶段还是按小时计费;代理范围写到哪一步——仅仲裁,还是包含后续可能的一审、二审。资料显示,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规定对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决不服,同样可在十五日内起诉。案件存在进入诉讼程序的可能,因此要把“后续阶段是否另行收费”问在前面,避免阶段切换时产生争议。
第三问,费用边界。 律师服务费与仲裁受理费、鉴定评估费、公证费、复印打印费、异地差旅费等属于不同性质的支出,应逐项问“是否另计、按什么标准据实结算”。本次资料未涉及任何具体金额或地方收费项目,凡是对方给出的具体数额,都应以该律所书面报价为准,不宜把某一家报价当成邯郸的通用标准。
第四问,付款与变更。 问清付款节点、是否分期、委托事项增加时如何调整费用,以及中途解除委托时已发生费用如何结算。
| 要确认的事项 | 建议的问法 | 需要落到纸面的内容 |
|---|---|---|
| 证据目录整理 | 是否含在代理费内、含哪些具体动作 | 服务事项清单 |
| 开庭陈述 | 覆盖哪个庭审环节 | 阶段与环节描述 |
| 计费方式 | 按件/按阶段/计时 | 单价、总价、阶段划分 |
| 第三方费用 | 哪些另计、如何凭证结算 | 费用项目与结算方式 |
| 后续程序 | 仲裁后诉讼是否另收费 | 阶段衔接条款 |
三、核对时的两点前提
其一,收费约定属于委托合同内容,任何口头承诺都建议在书面文本中对应体现;咨询阶段可以先索取服务事项清单和报价说明,再对比不同律所的口径是否一致。
其二,律师不能对仲裁或诉讼结果作出保证,报价高低也不直接对应结果。判断报价是否合理,应回到“服务事项是否写清、阶段是否写明、额外费用是否列明”这三个可核对的标准上。邯郸当地的具体收费水平、承办人员安排等事项,需向具体律所另行核实,本次资料不包含这些信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载页面 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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