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实名信息还在等待平台披露时,取证的重点可以先放在四类能够独立固定的环节上:侵权内容本身、通知与初步证据、平台处理轨迹、损害与关联线索。实名信息只是确定发布主体的一个环节,不能替代对侵权行为、平台处理过程和损害后果的取证。下面按同一账号、同一URL、同一时间段的核对思路说明。
一、先固定侵权内容与账号外观信息
对涉嫌侵权的内容,建议核对并保存:账号昵称、账号ID或主页链接、内容URL、发布时间、发布端、可见范围,以及点赞、评论、转发等传播数据。截图之外,可以配合录屏保留页面跳转和登录状态,并记录取证时间与设备。若内容已被删除或修改,建议保留删除前后的对照材料。
这里核对的对象是“内容与账号的对应关系”,用途是证明哪一账号在何时发布了什么内容。账号主页公开显示的信息可以固定;对方实名信息属于待披露事项,不宜通过非法手段自行获取。
二、核对通知是否满足法定内容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同条还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据此,等待披露期间可以核对:
- 通知文本是否写明了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以及权利人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
- 通知指向的URL、账号和具体内容,是否与已固定的证据一一对应;
- 通知通过什么渠道发出、何时发出,平台是否给出受理编号或回复;
- 平台是否转送通知、何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
- 平台未处理期间,相关内容传播数据是否发生变化,以便记录损害扩大部分。
需要注意,条文要求通知中包含的是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账号使用者的实名信息属于待平台披露的对象,两者不要混同。
三、记录平台处理过程与损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围绕这一条,可以核对平台投诉记录、处理结果通知、内容是否下架、处理时间与通知时间的对照,以及同一账号是否反复发布同类内容等线索。是否达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仍需结合具体事实判断,不宜仅以实名信息尚未披露为由下结论。
损害方面,可以整理传播范围数据、因侵权产生的具体影响材料,以及已经办理的公证或可信时间戳文件。建议按“内容—通知—平台反馈—损害变化”的时间顺序归档,便于后续说明同一事项的经过。
四、咨询准备与费用边界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既有业务资料涉及网络及人格权益争议等一般侵权主题。就账号实名信息待披露阶段的材料核对、通知文本准备等事项,可拨打4009003957咨询,该号码归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案件匹配需结合案件类型、事实材料、程序阶段、专业方向及利益冲突情况确认,具体承办人员与服务范围以委托约定为准。律师服务费与公证、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是否纳入委托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认。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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