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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唐山政府信息公开律师:申请公开的会议纪要与答复提供的会议记录名称不同,下一步核对哪份检索说明?

下一步应核对行政机关针对您申请的“会议纪要”所形成的检索说明,而不是先核对随答复提供的“会议记录”对应的检索说明。

下一步应核对行政机关针对您申请的“会议纪要”所形成的检索说明,而不是先核对随答复提供的“会议记录”对应的检索说明。名称不同时,需要先判断答复机关究竟按哪一项作出答复:如果答复称“信息不存在”,对应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那么检索说明就应当指向您申请的名称和范围;如果答复实际向您提供了“会议记录”,则更接近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此时需要机关说明该“会议记录”与申请的“会议纪要”是否指向同一份文件。

一、先核对答复引用的具体款项

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分七种情形分别规定答复方式,其中第二项针对“可以公开”的信息,第四项针对“经检索没有”的信息。这两种答复对检索说明的要求不同:按第四项答复时,检索是“告知不存在”的前提,检索说明应当能够反映检索的对象、范围和结果;按第二项提供材料时,说明的重点转为所提供材料与申请对象的对应关系。您需要核对答复文书正文援引的是哪一项,再决定下一步要求机关补充说明哪一部分。

二、检索说明建议核对的内容

以下项目属于材料整理建议,用于帮助判断检索是否覆盖了您申请的对象,并非法定提交清单:

  • 检索主体:由哪个科室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具体实施检索;
  • 检索时间:检索发生在收到申请之后、作出答复之前的哪个时点;
  • 检索载体:检索了档案、电子办公系统、发文登记簿、会议档案中的哪些部分;
  • 检索关键词:是否使用“会议纪要”以及该机关常用简称、议题名称、年度、文号等可能的替代称谓;
  • 检索结果:在哪些载体中查到什么、未查到什么。

核对时可以把上述内容与答复文书一一对应,看检索说明覆盖的是“会议纪要”这一申请对象,还是只覆盖了已经提供的“会议记录”。

三、两份材料的比对维度

将“会议纪要”与答复提供的“会议记录”放在同一维度下比对,可以判断二者是同一文件的不同称谓,还是两份不同文件:

比对维度 核对要点
名称与文号 是否有正式文号、签发编号,称谓在该机关内部是否通用
制作主体 由哪个机关或内设机构形成、由谁签发
形成时间 形成日期、对应的会议召开日期
议题与参会人员 记载的议题、参会范围是否一致
载体形式 是签发定稿、会议记录稿还是整理稿

若上述维度指向同一文件,可以要求机关说明称谓差异及提供依据;若指向不同文件,则检索说明应当就“会议纪要”另行说明检索情况。

四、后续处理的前提

如果答复提供的材料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依照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理由;提供形式则依照第四十条,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行政机关保存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核对检索说明和两份材料时,可以同时对照这两条,判断答复在内容和形式上是否完整。

上述核对属于材料整理层面的建议,不改变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答复的效力;如后续需要就答复本身主张权利,可结合答复文书、检索说明和两份材料的比对结果,与律师沟通拟议的工作范围。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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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政府信息公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