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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家暴维权律师:告诫书与伤情鉴定日期不对应,保护令申请先核哪份材料?

面对告诫书与伤情鉴定日期不对应,建议先核告诫书及其所对应的出警记录,再核伤情鉴定意见:先确认两份材料指向的是不是同一次家庭暴力事件、各自形成于哪个环节,再判断日期差异能否由报警、就医、委托鉴定、出具意见的流程解释。

面对告诫书与伤情鉴定日期不对应,建议先核告诫书及其所对应的出警记录,再核伤情鉴定意见:先确认两份材料指向的是不是同一次家庭暴力事件、各自形成于哪个环节,再判断日期差异能否由报警、就医、委托鉴定、出具意见的流程解释。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阶段,法院审查的重点是是否存在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日期差异本身不直接决定申请能否受理,关键在于材料能否相互衔接、说明同一事实。

两份材料回答的问题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这一条把三类材料并列列为可用的证据来源,没有规定哪一份优先。告诫书记载的是公安机关对事件的处理和事实陈述,该法第十六条要求“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伤情鉴定意见反映的是身体损伤程度及医学检查结果,其日期可能是检查日期、委托日期或意见出具日期,与告诫书日期处在不同环节。

因此,日期不对应本身说明的是文书形成时间不同。需要核对的是:两份材料是否指向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一当事人之间的同一次事件;伤情部位、成因描述与告诫书所载事实是否吻合。举例而言,告诫书在3月10日出具、鉴定意见在3月25日出具,属于两个环节的时间差,仍要回到报警和就诊记录确认对应关系。

建议的核对顺序

以下顺序是材料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先后程序:

  1. 先看告诫书:核对加害人身份信息、出具机关、出具日期、所载事实陈述指向哪一次事件,以及是否包含禁止实施家庭暴力的内容。
  2. 再找出警记录或接报案登记:核对报警时间、出警时间、现场处置情况,把它作为串联各份材料的时间基准点。告诫书通常与某次报警处置相对应,先确认这一对应关系,日期差异才有比较基础。
  3. 最后核伤情鉴定意见:核对委托主体、委托时间、检查时间、意见出具时间,以及所依据的病历、影像资料;确认鉴定所针对的损伤与告诫书所载事件是否同一。
  4. 分别列明、分别对应:如果日期差异实际指向两次不同事件,建议分别列成两条记录,各自对应证据,不合并成一次事实陈述。

申请保护令时的材料组织

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十七条进一步明确,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三项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围绕这三项条件,建议把告诫书、出警记录、伤情鉴定意见、就医病历按时间顺序整理成一页时间轴,逐项注明文书日期、形成机关、对应事件和拟证明的事实;对日期差异单独写一段说明,指出差异产生于哪个环节、由哪份材料衔接。该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材料线索清楚有助于在这一时限内完成审查。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为一般材料核对方法,具体事件是否构成家庭暴力、能否达到“现实危险”的证明程度,需结合完整材料由承办律师进一步核实。涉及邯郸当地受理的具体安排,可在咨询时向当地法院或律师核对。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5年12月27日通过,2016年3月1日施行)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公开文本:https://www.spp.gov.cn/zdgz/201512/t20151228_109929.s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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