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根据2023年9月1日修订、2024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这里的“可以”表明,是否延长以及延长多久,由行政复议机关结合正当理由和案件情况确定,并非申请人提出后即自动延长。
一、延长补正期限的适用条件
第三十一条同时规定,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因此,主张延长应以存在正当理由为前提。建议在十日期限届满前向行政复议机关说明不能按期补正的原因并提出延长申请,避免因逾期未补正被按放弃申请处理。
二、十日补正期限的计算方式
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三日”“五日”“七日”“十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休假日。因此,第三十一条中的十日补正期限按工作日计算。第八十八条第一款还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本法没有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上述条文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2023年9月1日修订,2024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一条、第八十八条;资料所附官方全文链接为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wxbh.gov.cn/doc/2024/03/12/4196378.shtml。
收到补正通知后,建议先核对通知载明的补正事项和收到日期,按工作日计算十日节点;如确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齐,在期限届满前向作出补正通知的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书面延长申请并保留送达、提交凭证。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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