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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期履行和减免哪些附加款项?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阶段,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也就是说,标题所称“分期履行”对应条文中的“分阶段履行”,可减免的附加款项限于加处罚款、滞纳金,不及于原金钱给付义务本身。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

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阶段,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也就是说,标题所称“分期履行”对应条文中的“分阶段履行”,可减免的附加款项限于加处罚款、滞纳金,不及于原金钱给付义务本身。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可约定的内容与法定边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1年6月30日通过,2012年1月1日施行)第四十二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该条同时明确,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因此,协议安排须以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减免附加款项须以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为条件。

附加款项的范围与数额限制

第四十五条针对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结合第四十二条,执行协议中可以讨论减免的“附加款项”是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而不是原罚款、本金等基础金钱给付义务。核对时还应查看加处标准是否已告知,以及加处数额是否超过基础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建议核对执行协议时,逐项写明分阶段履行的节点、当事人采取的补救措施、拟减免的附加款项类型及金额,并对照原金钱给付义务数额确认加处罚款或滞纳金的上限。

法规官方全文链接(国家统计局网站):https://www.stats.gov.cn/gk/tjfg/xgfxfg/202503/t20250306_1958900.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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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