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范围与答复内容对不上时,首先要核对的是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形成的收件登记与签收凭证——即能够确定“收到申请之日”的那份记录;同时必须把申请书原件所载的申请事项与答复书所针对的信息逐项比对。前者决定答复期限从哪天起算,后者决定答复是否答非所问。如果中间发生过补正,还要加上补正告知书和补正材料的收到记录,因为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这三类记录合起来,才是本题所说的“收件办理记录”。
一、先分清两类记录,不要混在一起看
第一类:证明“收到了什么”的记录。 包括申请书及附件原件、邮寄信封与签收单、当面提交的收件回执、互联网渠道或传真提交的提交成功凭证与随后确认记录。这类记录用于固定申请范围,即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名称、文号或其他便于查询的特征性描述。
第二类:证明“哪天收到”的记录。 这类记录用于计算答复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第三十一条规定:当面提交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邮寄提交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该条第三项还就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传真提交申请的时间确定作了规定,本次资料未完整呈现该项后半段,具体表述需另行核对条例原文。
这两类记录指向不同事实,不能因为答复书上写了一个日期,就反推申请范围;也不能因为申请范围有争议,就忽略签收日期对期限的影响。
二、范围错位时,按这个顺序核验
第一步,核对申请书本身是否明确。 条例第二十九条要求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以及获取信息的形式要求。如果申请书对时间跨度、文件名称、事项范围写得含糊,答复出现偏差可能源于申请内容不明确,而非行政机关擅自缩小范围。
第二步,核对有没有补正环节。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因此,补正告知书、补正通知的送达凭证、申请人补正材料的提交与收到记录,都会改变期限起算点,也会改变“申请范围”的最终版本。核对时要确认答复针对的是补正前还是补正后的申请。
第三步,把答复书与申请书逐项对照。 条例第三十六条分情形规定了答复方式:所申请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获取的方式、途径;可以公开的,提供该信息或告知获取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并说明理由;经检索没有所申请信息的,告知该信息不存在;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名称、联系方式;重复申请相同信息的,告知不予重复处理;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有特别规定的信息,告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对照时重点看:答复所指向的文件名称、文号、时间段,与申请书描述是否同一;若答复称“不存在”,要看有无检索记录;若答复称“不属于本机关”,要看有无说明理由及指引。
第四步,核对答复期限与延期手续。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涉第三方的,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第三方应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核对延期是否经过负责人同意,是否有书面告知,延期理由与实际征求第三方意见的时间是否对应。
第五步,注意申请被“转性”处理的情形。 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如果答复以“属于信访事项”为由不处理,需要回到申请书原文,判断其内容是要求获取已制作或获取的现有政府信息,还是提出诉求、举报。同时,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作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公开部分并说明不予公开部分的理由;第三十八条规定除区分处理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这些条文都会影响“范围错位”究竟是答复瑕疵还是申请本身超出边界。
三、材料核对清单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
|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及附件原件 | 申请事项的名称、文号、时间范围、特征性描述是否明确 |
| 邮寄签收单、当面提交回执、收件登记簿 | 行政机关实际收到申请之日,对应条例第三十一条 |
| 互联网渠道或传真提交凭证及确认记录 | 非纸质方式提交时收到申请之日的确定 |
| 补正告知书及送达凭证、补正材料及收到记录 | 申请范围的最终版本、答复期限重新起算的节点 |
| 延期告知书及负责人同意材料 | 延长是否合规、最长期限是否超过20个工作日 |
| 征求第三方或 other 机关意见的函件与回复 | 不计入答复期限的时间段是否真实存在 |
| 答复书及所附公开材料、检索记录 | 答复类型是否对应条例第三十六条,是否存在答非所问 |
| 答复书送达凭证 | 后续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期限起算 |
四、咨询律师前可以准备什么
上述记录多数由行政机关内部形成,申请人手上通常只有申请书、邮寄凭证和答复书。可以先用自己持有的部分做初步比对:申请书写的什么、哪天寄出或提交、哪天收到答复、答复说的是什么。差异点标注清楚后,再判断是否需要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调取收件登记、检索记录等内部材料。是否进入复议或诉讼、如何调取,需结合完整材料另行核实,不宜仅凭答复书日期推断。汕头当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办理流程和文书格式,本次资料未涉及,需以当地公开的办事指南为准。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条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应急管理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转载文本 https://www.mem.gov.cn/gk/zfxxgkpt/zfxxgkzd/202007/t20200710_355540.shtml 。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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