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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隐私权侵权维权:公开链接与聊天记录指向不同主体时先核哪项?

建议先核公开链接这一项,但核的重点是链接背后的发布主体与控制关系,而非内容本身:账号归谁、页面显示名称能否对应到具体的人、内容是否仍可访问、发布时间与聊天记录孰先孰后。原因有两点。其一,公开链接面向不特定人,传播处于持续状态,越早处置越能减少扩散。

建议先核公开链接这一项,但核的重点是链接背后的发布主体与控制关系,而非内容本身:账号归谁、页面显示名称能否对应到具体的人、内容是否仍可访问、发布时间与聊天记录孰先孰后。原因有两点。其一,公开链接面向不特定人,传播处于持续状态,越早处置越能减少扩散。其二,按民法典的网络侵权通知规则,权利人向平台发出的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平台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链接的发布主体核不清,通知就落不到具体对象上。聊天记录指向的另一主体放在第二步核对,重点是它与链接主体是否同一人、是首发还是转发。

一、第一步:把公开链接核成“可指向的对象”

需要核对的事项包括:

  • 发布账号与链接的对应关系。页面显示的昵称、头像不当然等于实际控制人,账号注册信息、绑定手机号等需进一步核实,必要时通过平台投诉渠道或诉讼程序调取。
  • 内容的当前状态。链接是否仍可打开、有无转载和二传、阅读量或转发量是否有记录,这些事实关系到后续主张的范围。
  • 时间点。链接的首次发布时间与聊天记录中对话发生的时间,按同一事项对齐比较;两个时间不同本身不说明违法,只用于判断先后关系。

二、第二步:核聊天记录指向的主体与链接主体的关系

聊天记录要核的是对话双方身份、群聊人数(一对一还是多人群)、记录是否连续完整、原始载体是否保留。目的是回答两个问题:记录中的人与链接发布账号是不是同一人;如果不是,此人是首发者、转发者,还是与链接内容无关的另一发布者。这一层没有核清之前,把两份材料直接合并主张,容易出现对象错位。

材料 建议核对 核对用途
公开链接 发布账号、页面名称与实际控制人、发布时间、当前可访问状态 确定向平台通知及后续主张所指向的对象
聊天记录 对话双方身份、群聊范围、记录连续性、原始载体 判断与链接主体是否同一人,区分首发与转发

三、两项材料合起来能支持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进一步规定,权利人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则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上述条文针对的是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及平台处置流程,适用前提是能够指明具体的发布行为和发布主体,这也是建议先核链接的实务原因。

如果链接或聊天记录涉及病历、健康信息,且由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泄露、未经患者同意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适用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一特定主体,不覆盖普通的个人发布行为。隐私权侵权的一般构成要件,本次资料未包含对应条文,需要另行核对后再作判断。

以上出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原文见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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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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