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份病历版本不一致时,建议先以封存件为比对基准,再把医院提交版本和第三方客观材料放到同一张对照表中逐项核对。这是整理与核验方法上的建议,并非法律规定的先后顺序;最终采信哪一版本,取决于病历真实性、完整性以及诊疗事实的举证与审查结果。
一、为什么先看封存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封存件的特点在于形成时间较早、来源环节相对清楚,可以作为“比对基准”,用来判断医院后来提交的版本是否与封存时的内容一致。先围绕封存件逐页固定内容,再与医院提交版本比对,差异点更容易定位到具体页码、具体记录和具体时间。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这一条把隐匿、拒绝提供、遗失、伪造、篡改、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列为推定过错的情形。因此,两份版本不一致时,重点是审查病历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看差异是否落入上述情形;仅凭版本不同,不宜直接下“伪造”或“篡改”的结论。
二、按同一维度逐项核对
| 核对维度 | 封存件能核对什么 | 医院提交版本能核对什么 | 第三方材料能核对什么 |
|---|---|---|---|
| 主体与住院信息 | 患者姓名、住院号、科室、住院期间 | 是否与封存件同一患者、同一住院次 | 费用票据、检验报告上的信息是否对应 |
| 病程与医嘱时间 | 记录时间、签字、页码连续性 | 有无增补、替换、缺页 | 护理记录、用药记录能否相互印证 |
| 手术与麻醉记录 | 术前讨论、知情同意、术式记载 | 与封存件是否一致 | 手术收费项目、麻醉记录是否吻合 |
| 修改痕迹 | 有无事后添加、字迹与格式差异 | 修改处是否有说明、签名、时间 | 电子病历打印件与纸质件是否对应 |
建议先固定封存件的页码和关键页,再逐页比对医院提交版本,最后用费用清单、检验报告等第三方材料交叉验证。这样可以区分“记录本身有差异”与“差异影响到诊疗事实认定”两种不同情况。
三、差异出现后的处理边界
发现差异后,可以书面记录差异位置、内容和比对结论,并保留查阅、复制病历的申请记录。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泄露隐私、个人信息或者未经同意公开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核对和流转材料时,也应注意控制知悉范围。
差异是否构成推定过错,需要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列明的具体情形判断,并由病历真实性、完整性的审查结果支撑。北京地区的医疗事故纠纷处理中,赔偿项目与计算还需结合诊疗事实、费用凭证等另行核对,不宜仅凭版本差异得出责任结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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