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术前告知和知情同意争议,核心是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实施前,是否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时,是否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明确同意,以及未履行该义务与患者损害之间是否有关联。在北京地区进行诉前咨询、病历查阅复制、鉴定材料准备或诉讼审理时,需要围绕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患者本人及近亲属这些主体,核对知情同意书、术前讨论、手术记录、病程记录和沟通记录。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术前告知争议的材料梳理和咨询准备。
一、法定框架:先看告知义务的适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转载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该条包含四项审查条件。第一,场景条件:争议发生在诊疗活动中,重点落在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第二,对象条件:说明对象原则上是患者本人;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时,才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明确同意。第三,内容条件:说明内容包括病情、医疗措施,以及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中的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要求“具体说明”。第四,效果条件: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审查术前告知争议,需要把同意书、术前讨论和实际诊疗过程放在同一条时间线上。
北京地区案件的材料准备同样围绕这些法定要件展开;地方性程序要求需另行核对。
二、审查顺序:主体、时点、内容、同意
(一)主体:谁被告知、谁签署。 先核对告知对象是患者本人还是近亲属。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的顺序是先向患者说明;只有“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时,才向近亲属说明并取得明确同意。审查时可以查看签名人与患者的关系、签名日期、是否记录不能或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原因,以及近亲属是否具体了解风险和替代方案。仅有近亲属签名,需要进一步核对未向患者说明的原因;患者本人签名,也要看签署时能否理解并作出意思表示。
(二)时点:告知是否发生在医疗决定和实施之前。 建议按就诊或住院时间线排列:初诊、检查、诊断、术前讨论、告知谈话、签署同意书、麻醉、手术、术后处理。同意书签署日期晚于手术记录,或者术前讨论记录中没有相应方案和风险讨论,都需要进一步核对告知的实际发生时点。时点审查关注告知与医疗决定之间的先后关系,文件齐全程度只作辅助。
(三)内容:是否针对具体病情说明风险和替代方案。 同意书上的模板风险列表可以证明文书载明了某些风险;针对该患者具体病情、拟行术式、替代方案和可能后果的说明,需要结合术前讨论、病程记录等材料核对。审查时把同意书与术前讨论、病程记录、手术记录对照:拟行术式是否写明,手术范围是否明确,替代方案是否被提及,患者的基础疾病和特殊风险是否进入讨论。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也要核对项目名称、目的、风险和替代方案是否与病历记载一致。
(四)同意:是否“明确”,是否覆盖实际实施内容。 “明确同意”需要结合签名、日期、同意事项和沟通记录综合判断。建议核对同意书是否指向具体手术或具体检查治疗;签名是否由患者本人或依法可以说明的近亲属作出;实际术式、手术范围与同意内容是否一致。如术中扩大手术范围或改变术式,应进一步核对病历中是否记录了变更原因、是否就变更内容另行说明并取得同意。这里需要看实际实施内容与同意范围能否对应,文书名称只作索引。
三、材料核对:同意书之外还要看什么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2021年1月1日施行,转载页面同上)围绕术前告知争议,可以按以下材料分组核对:
| 材料 | 主要核对对象 | 可以帮助核对的问题 |
|---|---|---|
| 手术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或特殊治疗同意书 | 签名、日期、术式、风险、替代方案 | 是否有书面同意,内容是否指向具体医疗措施 |
| 术前讨论、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 术前评估、方案选择、替代方案 | 告知是否有病历基础,是否针对患者具体病情 |
| 手术记录、麻醉记录 | 实际术式、手术范围、术中变化 | 实际实施内容与同意范围是否对应 |
| 医患沟通记录、会诊记录 | 沟通时间、对象、内容 | 是否向患者或近亲属说明,说明是否具体 |
| 医嘱单、护理记录、检验报告 | 时间线、处置过程 | 告知与实施之间的先后关系 |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列举了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特定情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审查时应逐项对应这些法定情形。记录缺页、签名不清等情况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判断,不能直接等同于该条列举的全部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2021年1月1日施行,转载页面同上)
四、假设材料情形下的审查示例
假设材料显示:一份手术知情同意书列有“出血、感染、邻近组织损伤”等风险,患者本人签名;术前讨论记录只写拟行手术名称,未记替代方案;手术记录显示实际手术范围较同意书扩大。审查时可以按以下顺序核对:先看同意书签署日期与手术日期,确定告知时点;再看术前讨论和病程记录,核对是否针对该患者具体病情说明风险和替代方案;再看手术记录与同意书术式、范围是否一致;最后结合术后病程、并发症和处理记录,核对未告知事项与损害后果之间的事实关联。上述步骤用于整理材料,具体过错和因果关系结论仍需结合完整病历及鉴定材料判断。
五、审查落点与咨询准备
术前告知和知情同意争议的审查,落点在法定告知内容、告知对象、告知时点和明确同意,并用病历材料把这些事实串起来。准备咨询时,可以按时间线整理知情同意书、术前讨论、手术记录、麻醉记录、病程记录和沟通记录,标注每份材料的形成时间、签署主体和记载内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围绕上述材料是否需要进一步补充、如何与鉴定材料对应进行咨询准备。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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