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诉讼费的负担与律师服务范围需要分开确认:诉讼费中的案件受理费,由人民法院在侵权人及其保险人败诉的情形下,根据各方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负担的数额,保险人仅以保险合同约定其不承担案件受理费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律师服务范围则以委托合同中的收费条款和律所出具的收费清单确认,律师服务费与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鉴定费等分列。准备起诉、收到缴费通知或正在协商委托的当事人,可以按这两条线分别整理材料;涉及具体项目与收费安排,可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诉讼费负担:先看败诉情形,再看利害关系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进入诉讼后,当事人常把“谁请律师谁付律师费”与“谁败诉谁承担诉讼费”混在一起。就本次资料能够直接支持的范围而言,诉讼费中的案件受理费适用以下规则:
第九条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侵权人及其保险人败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各方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各自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数额;保险人仅以保险合同约定其不承担案件受理费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该条文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版本为法释〔2026〕9号,2026年6月30日施行,原文可在最高人民法院网站查询(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499051.html)。
这条规则包含几个需要保全的条件。适用对象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情形是侵权人及其保险人败诉;决定主体是人民法院;决定方法是根据各方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确定各自负担的案件受理费数额。条文没有给出固定比例或计算公式,具体数额由人民法院在上述条件下根据利害关系决定。保险人的合同抗辩被限定在“仅以保险合同约定其不承担案件受理费”这一情形,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条文保留“仅以”这一限定,其他抗辩理由是否成立,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因此,当事人核对诉讼费负担时,可以先看法院文书或缴费通知中关于案件受理费的记载,再看案件中侵权人、保险人是否处于败诉地位,以及各方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判决结果、诉讼请求金额、各方责任比例等材料,可以帮助理解法院决定分担数额的事实基础。具体到个案由谁负担多少,属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的事项,不宜仅凭“对方有保险”或“合同写了不赔”自行推断。
二、律师服务范围:合同分项,清单留痕
律师服务费是委托人向律师事务所支付的费用,与当事人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性质不同。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八项(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原文见中国政府网 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作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或者显失公平的约定,不得采取欺骗、诱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接受律师服务价格,不得相互串通、操纵价格。
在费用项目上,该意见明确: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
这段规定给出了确认服务范围与费用边界的三类项目: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等属于代付费用,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不计入律师服务费。律所应当提供收费清单,代付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还应当提供有效凭证。委托人核对委托合同时,可以看收费条款是否把这几类费用分开列明,是否写清计费方式、支付节点和凭证提供方式。
该意见还规定,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向司法人员、仲裁员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律师事务所不得在协商收费时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不得以签订“阴阳合同”等方式规避律师服务收费限制性规定。遇到以“关系费”“疏通费”等名目要求额外付款的情形,可以对照上述规定核对。
具体收多少钱,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北京地区统一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或某家律所的具体报价。资料显示,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制定标准时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各省(区、市)律师协会指导设区的市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制定的律师服务费标准实施动态监测分析。因此,具体金额需要与律所协商,在委托合同中写明,不能从品牌名称或案件类型直接推导出一个固定价格。
三、委托前可以核对的材料
以下整理属于建议性的核对方法,目的是把“法院收的诉讼费”和“律所收的服务费”分开看清,不构成法定提交顺序或委托前提。
| 材料 | 可以核对的内容 | 对确认问题的用途 |
|---|---|---|
| 事故认定书、损失清单、起诉状 | 诉讼标的、各方主张及利害关系 | 帮助理解法院决定案件受理费分担时的事实基础 |
| 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缴费通知或诉讼费票据 | 法院对案件受理费的处理、实际缴纳金额 | 区分已由法院处理的诉讼费与律师服务费 |
| 保险合同及条款 | 保险人是否以合同约定作为不承担案件受理费的抗辩 | 对应条文关于“仅以”合同约定抗辩不予支持的规则 |
| 委托合同及收费条款 | 律师服务费、代付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是否分列 | 确认服务范围、计费方式和支付节点 |
| 律所收费清单、代付费用凭证 | 代付项目、金额及有效凭证 | 核对诉讼费、鉴定费等是否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
整理时建议按同一事项归组:法院出具的诉讼费票据对应诉讼费,律所出具的收费清单和发票对应律师服务费,鉴定机构出具的票据对应鉴定费。同一笔费用只归入一组,避免把代付诉讼费重复计入律师服务费。委托合同中的收费条款可以与收费清单相互对照,看项目名称、金额、支付时间和凭证是否一致。
四、容易混淆的几个点
第一,把诉讼费票据和律师费发票当成同一件事。诉讼费由当事人向法院交纳,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向律所支付;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两者出具主体、凭证和用途不同,核对时分开放。
第二,认为保险合同写了“不承担诉讼费”,保险人就当然不负担案件受理费。条文针对的是保险人“仅以”保险合同约定其不承担案件受理费为由抗辩的情形,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里的“仅以”是限定条件,不宜扩大成“合同约定一律无效”,也不宜缩小成“合同约定当然有效”。
第三,认为律师收费有全国统一价。资料显示收费项目、方式、标准原则上由律所制定,并需考虑工作时间、难易程度、承受能力、风险责任、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具体报价需要与律所协商,并以书面合同和收费清单确认。
第四,把“办案费”“顾问费”当成常规项目。上述意见明确,除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外,严禁以疏通关系等为由收取所谓的“办案费”“顾问费”等任何其他费用。遇到这类名目,可以要求律所说明费用性质并写入收费清单。
五、把问题拆成两次核对
第一次核对面向法院:查看案件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侵权人及其保险人是否败诉,法院文书中对案件受理费如何记载,各方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有哪些材料可以反映。第二次核对面向律所:查看委托合同是否把律师服务费、代付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分列,收费清单是否列明项目和金额,代付费用是否有有效凭证,具体工作事项是否纳入委托范围、如何计费。
两次核对使用的材料不同,结论也不能互相替代。法院对案件受理费的处理,不当然决定律师服务费的金额;律所的收费清单,也不改变法院对诉讼费负担的决定。把两组材料分别整理后,再就具体案件的委托范围、收费安排和尚需补充的材料,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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