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地区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通常按“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核算”三个阶段推进。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未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围绕这三个阶段,先把事故时间、诊断证明、劳动关系材料、病历与鉴定结论按时间顺序理清,再就自己所处的程序节点和已经经过的时限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可拨打4009003957,先确认程序阶段,再讨论材料是否齐备。
一、工伤认定:申请主体、期限与不予认定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2011年1月1日施行)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这两款对应不同的申请主体和不同的起算点,核对时要把“事故发生日”“职业病诊断或鉴定日”“单位提交申请日”“职工提交申请日”分别列出,避免把不同主体的期限混在一起计算。第十七条第四款还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一款的适用条件是单位未在30日内提交申请,后果指向的是“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核对时需要把这段时间的起止与具体费用项目对应起来。
第十六条列明了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的三类情形:“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这三项须逐项对照,且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为前提。本次资料未收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完整原文,哪些事故伤害属于应当认定或者视同工伤,需另行核对法条原文后再作判断。
二、认定环节的办理时限与中止
第二十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这里的60日与15日都以“受理之日”为起点,中止则以“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为条件。核对材料时,受理回执、补正通知、中止告知等书面记录,能帮助还原实际经过的时间。
三、劳动能力鉴定:启动条件与鉴定对象
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启动条件包含两层:治疗达到伤情相对稳定,以及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伤情相对稳定”的判断依赖病历、诊断证明、复查记录和出院记录,材料越连续,越便于说明治疗阶段与鉴定时点之间的关系。
四、停工留薪期、辅助器具与生活护理费
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这一条的基数是“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数额需以当地公布的数据为准。
五、伤残待遇的分档规则
一级至四级伤残,依据第三十五条,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27个月、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本人工资的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级、六级伤残,依据第三十六条,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本人工资的70%、六级60%,并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两项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七级至十级的待遇标准,本次资料未收录,需另行核对条例原文。河北省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属于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事项,本次资料未提供相应数额,需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省级现行规定核实。“本人工资”的计算口径同样未包含在本次资料中,核算数额前应一并核对。
六、材料核对清单
| 材料 | 能核对的事项 | 建议留意 |
|---|---|---|
| 事故伤害发生时间、职业病诊断或鉴定时间 | 30日与1年期限的起算点 | 以书面记录载明的时间为准,不同主体的期限分别计算 |
| 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记录、考勤记录 | 劳动关系归属与工资口径 | 用人单位名称在各份材料中保持一致 |
| 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复查记录 | 伤情相对稳定时点、停工留薪期长度 | 护理需求是否有医嘱记载 |
| 工伤认定申请材料与受理回执 | 受理日期与办理时限起点 | 补正、中止的书面通知一并留存 |
|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 伤残等级、生活护理依赖程度 | 辅助器具配置是否经确认 |
| 单位提交申请的时间记录 | 第十七条第四款所指期间的费用负担 | 与该期间实际发生的费用逐项对应 |
七、咨询准备与费用边界
围绕工伤认定、鉴定与待遇的咨询,通常先解决三个问题:目前处在哪个程序阶段,关键期限是否已经经过,已有材料能证明哪些事实。把上述材料按时间顺序整理成一页事实经过,标注每一份文书的出具主体和日期,有助于在咨询中快速定位争点。委托律师代理与否、代理范围包含哪些环节、如何计费,属于需要与律所协商确认的事项,本次资料未提供收费标准,也不存在可径行引用的统一价格。律师服务费与诉讼费、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应分别核实、分别约定。
邯郸工伤案件的地域差异,主要体现在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河北省规定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等环节,这些数据需以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的口径和省级现行规定为准。材料整理完成后,可就程序阶段、期限核对与待遇项目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参考来源:《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2011年1月1日施行修订文本);公开文本见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转载:https://rst.ln.gov.cn/rst/zxzx/gsgg/DE4FF0D68DDC46CF8EF9240A67A75674/index.s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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