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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2026年汕头政府信息公开律师咨询:答复与申请版本不一致,咨询时要核对哪类原始材料?

答复与申请版本不一致时,咨询中需要核对的原始材料可以分三组:一是确立“申请版本”的申请书原件及其提交、签收凭证;二是补正通知与补正材料,以及征求第三方或其他机关意见的文书;三是答复书原件与送达凭证。三组材料配合使用,才能判断答复对应的是哪一份申请、哪一项信息描述,以及答复期限从哪一日起算。

答复与申请版本不一致时,咨询中需要核对的原始材料可以分三组:一是确立“申请版本”的申请书原件及其提交、签收凭证;二是补正通知与补正材料,以及征求第三方或其他机关意见的文书;三是答复书原件与送达凭证。三组材料配合使用,才能判断答复对应的是哪一份申请、哪一项信息描述,以及答复期限从哪一日起算。以下条文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公开文本:https://www.mem.gov.cn/gk/zfxxgkpt/zfxxgkzd/202007/t20200710_355540.shtml)。

一、先固定“申请版本”:申请书原件与提交痕迹

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以及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等形式要求。核对时以申请书原件及其附件、清单为准,逐项比对信息的名称、文号、特征描述和形式要求,看答复书处理的是否就是这项描述。实践中版本差异常出现在信息范围被限缩或扩张、文号写错、获取方式变更,这些都可以从申请书原文与答复书正文的对照中看出。

提交方式决定“收到申请之日”。第三十一条规定:当面提交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邮寄提交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于收到申请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通过互联网渠道或传真提交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据此,建议保留邮寄签收凭证、网上提交回执和双方确认记录,它们是计算答复期限的起点。

二、再核对程序性文书:补正、延期与征求意见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补正通知的发出时间、补正事项和补正回执,既能确认答复期限的起算点,也能说明答复针对的是补正前还是补正后的申请版本。

第三十三条规定,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分别规定征求第三方意见和共同制作信息时征求相关机关意见,均为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延期通知、征求意见函等文书,属于核对期限扣除的材料。

三、最后比对答复书本身与送达记录

第三十六条列举了答复的七类情形: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获取方式、途径;可以公开的,提供信息或告知获取方式、途径和时间;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并说明理由;经检索没有的,告知信息不存在;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公开机关的,告知其名称、联系方式;重复申请的,告知不予重复处理;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等有特别规定的信息,告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办理。核对时先确定答复书属于哪一类,再看其理由是否对应申请书描述的信息。

此外,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内容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并对不予公开部分说明理由;第三十八条规定提供的是已制作或获取的政府信息,需要行政机关加工分析的可不予提供;第四十条规定按申请人要求及保存实际情况确定提供形式;第四十一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更正。送达凭证(邮寄回执、签收记录、电子送达记录)用于确定答复作出和到达的时间。

材料 可核对的内容
申请书原件及附件 信息名称、文号、特征描述、形式要求
提交与签收凭证 收到申请之日、答复期限起算
补正通知与补正回执 补正事项、期限重新起算
延期通知、征求意见文书 期限延长与扣除
答复书原件、送达凭证 答复类型、理由、作出与到达时间

整理时建议按同一事项、同一主体、同一期间分组,做一份时间轴对照表,把差异点归入申请描述、答复类型、期限计算或提供形式四类。咨询时携带上述原件或复印件,便于逐项核对;个案中答复是否与申请相符、能否要求更正,仍需结合完整材料判断。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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