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唐山行政赔偿案件的律师费用时,建议把“赔偿项目清单编制”和“票据分类整理”作为两项拟议工作单独列出,书面询问律所:这两项工作是否包含在代理服务费内;如果单列,按什么方式计费、计价基础是什么、后续补充材料或重新核算是否另计。将答复写入委托合同或收费确认文件,便于事后核对。
先分清两类费用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第八条,该条列举了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案件,其中第(四)项为“行政赔偿案件”。这一条规范的是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二者分属不同事项。行政赔偿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与律所是否就清单、票据整理另行收费,需要分开核对。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第一项:“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在制定律师服务费标准时,律师事务所应当统筹考虑律师提供服务耗费的工作时间、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因此,清单与票据整理是否单列、如何计价,应向具体律所核对,不宜套用统一价格标准。
提问时可以覆盖的要点
以下问法供参考,可根据实际委托阶段取舍:
| 要问的内容 | 希望得到的答复形式 |
|---|---|
| 本次委托覆盖哪些程序阶段 | 逐项列明,如赔偿申请、复议、一审、二审等 |
| 赔偿项目清单编制是否在代理费内 | 明确“包含”或“单列”,并写明对应工作内容 |
| 票据分类、粘贴、金额汇总是否另计 | 说明计费方式与计价基础,如按件、按小时或其他方式 |
| 材料补充、重新核算、清单版本调整如何处理 | 说明是否另计、如何计算 |
| 上述内容能否写入合同 | 取得书面条款或补充确认 |
提问时可以把工作内容说得具体一些,例如“对医疗费、误工费等票据按赔偿项目分类编号,并形成与票据对应的金额汇总表”,便于律所判断工作量并给出对应报价。
可先行整理的材料
建议按同一赔偿事项分组整理:主体信息、费用发生期间、票据原件与复印件、金额及计算依据,并让清单条目与票据编号一一对应。这样既能向律所说明拟委托工作的实际工作量,也便于核对报价所对应的工作范围。整理方式属于准备建议,不构成提交材料或委托生效的前提条件。
如律所的口头答复与合同表述不一致,建议就差异部分取得书面确认后再签署委托文件。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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