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疗纠纷调解不要求患方必须聘请律师。患方可以自行参加调解、提交书面陈述和证据材料;是否委托律师,主要取决于争议是否集中在诊疗过错、因果关系、病历完整性以及伤残和后续治疗等专门问题上。争议事实清楚、病历资料完整、诉求以已发生医疗费为主的,患方自行参与具有可行性;涉及手术或特殊检查的知情同意、病历被修改或拒绝复制、损害后果与多个诊疗环节交织、需要准备专家评估问题清单的,委托律师协助梳理更为稳妥。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准备陈述前核对材料清单、拟议工作范围和费用边界。无论是否委托律师,患方陈述都应围绕“损害后果—诊疗过程—争议环节—证据位置—数额依据”展开,专家评估材料则应按病历形成时间和诊疗环节分组,避免用情绪性描述替代病历和票据。
一、调解可以自行参加,委托律师取决于争议焦点
医疗损害调解处理的是诊疗活动中的损害与责任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把患方需要说明的核心内容指向三个方面:患者受到了什么损害、诊疗过程中哪个环节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损害之间有何关联。调解陈述如果只讲“治疗效果不好”,没有落到具体诊疗行为、病历记录和损害后果上,评估人员难以形成判断。
自行参加调解适合以下情形:病历已经完整复制,诊疗时间线清楚,争议主要集中在费用数额或沟通态度,患方能够按时间顺序说明就诊、检查、治疗和损害结果。需要委托律师协助的情形通常包括:病历复制不完整或对病历真实性有异议;争议涉及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告知与同意;损害后果涉及伤残、护理依赖或后续治疗;诊疗过程涉及多个科室、多次转诊;患方准备主张《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所列的推定过错情形。律师的工作可以包括梳理时间轴、核对病历页码和签字、起草陈述摘要、编制证据目录、准备专家评估问题清单、参与调解沟通。上述工作是否纳入委托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定,不能理解为调解程序的法定前置条件。
二、患方陈述先固定五类信息
患方陈述建议写成书面摘要,后附证据目录。书面摘要的作用是让调解人员快速找到事实和材料位置,并非法定必须提交的文书。
第一类,患者身份和就诊概况。写明患者姓名、就诊时间、医疗机构和科室、入院或门诊诊断、主要治疗方式、出院或目前状态。涉及多次就诊的,按时间顺序编号,避免把不同医院、不同科室的记录混在一起。
第二类,损害后果和当前诉求。损害后果可以包括死亡、伤残、器官功能受损、延长治疗、额外医疗支出等。诉求应区分已经发生的费用和后续可能发生的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患方陈述医疗费时,建议把每一笔费用与对应的病历、诊断、医嘱或处方对应起来,单列票据汇总表,注明自费部分、医保支付部分和外购药情况。后续治疗费、康复费、整容费等是否已经发生、是否必然发生,需要结合医疗证明或评估意见另行核对,不宜在陈述中直接按估算金额主张。
第三类,病历和诊疗时间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患方可以先核对已复制病历的完整性: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记录、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是否齐全,页码是否连续,复制件是否加盖来源标记。陈述时按“就诊—检查—诊断—治疗—病情变化—处理—转归”排列,每一段注明对应病历页码。对病历形成时间、签字人员、修改痕迹有疑问的,可以书面记录异议位置,要求核对原件;这类异议属于材料核对事项,不宜仅凭怀疑写成结论。
第四类,知情同意和具体诊疗环节。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的概括,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患方准备这部分陈述时,可以把知情同意书、谈话记录、授权委托书、术前讨论记录按时间排列,核对签字人身份、签字时间、告知内容是否包含风险替代方案。陈述应说明“哪个诊疗环节、哪项风险或替代方案没有告知”,再指向对应材料;不宜把所有签字文件一概写成无效。
第五类,过错线索和推定过错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患方陈述过错时,需要把争议落到具体诊疗行为,例如诊断、用药、手术操作、术后观察、转诊时机等,并说明该行为与当时诊疗水平要求的差距。病历中的客观记录、医嘱执行时间、检验结果回报时间、护理记录可以作为核对线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患方如主张上述情形,应分别对应具体事实和证据线索:主张违反诊疗规范的,需要指出规范名称和违反环节;主张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的,需要保留查阅、复制请求和对方答复记录;主张遗失、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的,需要说明具体病历页码、修改痕迹或缺失情况。该条的直接效果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调解中的赔偿主张仍需说明损害后果及与诊疗行为的关联,具体判断结合专家评估意见。
三、专家评估材料按“问题清单+材料目录”准备
专家评估的具体启动条件、机构选择、提交份数和费用口径,本次资料未展开,应以调解组织或受托评估机构的要求为准。材料准备可以按以下思路进行,这些是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先后顺序。
先列问题清单。问题清单建议围绕:患者就诊时的基础病情;争议诊疗行为的实施时间和实施人员;该行为是否符合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损害后果是什么;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及关联程度;病历记载能否支持上述判断。问题不宜写成“医院是否有责任”这类笼统表述,应落到具体环节和具体材料。
再编材料目录。可以按病历类、影像检验类、知情同意类、费用类、外院就诊类、沟通记录类分组。病历类包括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影像检验类按检查日期编号;知情同意类按手术或特殊检查次数分组;费用类按票据、费用清单、处方、外购药凭证分组。每一组标注页码、来源、原件或复制件。提交评估的材料应尽量保持原始内容,整理件可以另附索引,不宜用自行摘录的摘要替代病历原文。对病历中缺页、无签名、时间倒置、修改未说明的位置,可以另附异议表,写明页码、异议内容和希望核对的原件。
专家评估关注的是材料和问题,不是患方情绪表达。患方可以在陈述中说明损害对生活的影响,但应把事实部分和感受部分分开,事实部分指向证据,感受部分简要说明即可。
四、律师服务范围与费用边界要分开核对
律师服务费与鉴定评估费属于不同费用。律师服务费取决于委托范围,例如是否包含病历核对、陈述起草、证据目录编制、专家评估问题清单、调解会议参与、后续诉讼衔接等;具体项目和计费方式可与律所协商,并在委托合同中写明。本次资料没有北京地区医疗纠纷律师服务费的统一标准,不宜按固定金额或固定比例对外表述。
鉴定评估费通常由受托的鉴定或评估机构收取,收费标准、缴费时间和退费规则应向该机构核对,不能混同于律师服务费。调解组织是否收取费用、病历复制是否收费,也应以受理单位和医疗机构告知为准。患方在决定委托前,可以把“需要律师完成的工作”“需要第三方机构完成的工作”“需要自行准备的材料”分三栏列出,再核对费用对应关系。
涉及正在发生的医疗紧急情况,应先通过医疗机构急诊和120等公共急救渠道处理;符合条件、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向当地公共法律援助机构咨询,商业法律咨询不影响这些公共渠道的获取。
五、需要重点核对的事项
一是核对病历复制件与原件的一致性,特别是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护理记录和医嘱执行时间。二是核对知情同意文件的签字人、签字时间和告知内容,区分患者本人签字和近亲属签字。三是核对损害后果的医疗证明,包括出院诊断、伤残评定材料、后续治疗建议。四是核对费用票据与病历、医嘱、处方的对应关系,单列医保支付和自费部分。五是核对调解组织和评估机构要求提交的材料清单、份数和时间,地方具体安排以受理机构告知为准。
如果现有材料存在病历缺页、知情同意签字时间不清、损害后果与具体诊疗环节对应不上等情况,可以先整理时间轴、证据目录和问题清单,再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4009003957咨询,核对哪些工作适合纳入委托、哪些材料需要补充。具体调解安排、专家评估启动条件和收费口径,以受理组织和受托机构告知为准。
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原文见: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原文见: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