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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本地律师事务所咨询:调解书与判决书两份生效文书并存,先核哪些执行依据?

在北京本地律师事务所咨询中,调解书与判决书两份生效文书并存时,先核的是两份文书各自对应的执行内容、生效状态和相互关系,再确定申请执行时以哪份或哪几份作为依据。民事执行语境下,生效民事判决和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都可能成为执行依据;一方拒绝履行时,对方可依法申请执行。

在北京本地律师事务所咨询中,调解书与判决书两份生效文书并存时,先核的是两份文书各自对应的执行内容、生效状态和相互关系,再确定申请执行时以哪份或哪几份作为依据。民事执行语境下,生效民事判决和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都可能成为执行依据;一方拒绝履行时,对方可依法申请执行。

一、先确认两份文书是否都能作为执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制作的调解书的执行,适用本编的规定。”(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据此,核对时先看两份文书是否均已生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制作或依法应由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以及义务人是否未按文书履行。调解书与判决书在申请执行时,都要回到“文书已生效、义务未履行”这一事实层面。

二、按“文书关系—给付内容—履行事实”核对

建议按以下顺序整理材料,便于向执行法院说明:

核对项 具体看什么 用途
文书身份 案号、当事人、主文、落款、送达或生效证明 确认是否同一案件、同一主体,是否均已生效
给付内容 给付标的、数额、履行期限、履行方式、附条件 判断两份文书是重合、互补,还是分别指向不同义务
文书关系 是否载明撤销、变更、部分处理,是否有后续裁定或通知 确定申请执行时提交哪份、如何说明两份文书的关系
履行事实 义务人是否拒绝履行、已履行部分及对应凭证 对应申请执行的事实条件

两份文书指向不同给付义务时,可以分别核对各自内容与履行情况;指向同一给付义务时,需进一步核实后一份是否撤销、变更前一份,或法院是否另有处理文书。这个判断以文书原文、送达材料和法院后续文书为准,不宜仅凭形成时间先后下结论。

三、咨询准备

资料显示,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既有业务资料涉及执行、上诉申诉等一般业务方向;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归属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就两份生效文书的执行依据核对,可先准备文书原件或复印件、生效证明、送达材料、履行凭证及双方主体材料,向律所说明两份文书分别对应的案件、义务和履行情况。具体是否承接、承办人员、服务范围及费用,需结合案件类型、程序阶段、材料情况和利益冲突确认,以委托约定为准;其他案件费用不能替代本案报价。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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