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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北京网络诽谤维权证据清单,电子数据要列哪些项?

在北京处理网络诽谤维权,电子数据建议按“侵权内容—传播数据—发布者身份线索—通知与平台处置—损害后果—原始载体与取得过程”六组建立目录,逐项标注来源、取得时间和证明对象。

在北京处理网络诽谤维权,电子数据建议按“侵权内容—传播数据—发布者身份线索—通知与平台处置—损害后果—原始载体与取得过程”六组建立目录,逐项标注来源、取得时间和证明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权利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时,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平台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准备材料时,可先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核对现有截图、录屏、平台回执和损害材料能否互相对应。

一、清单的用途与边界

网络诽谤维权中的电子数据,核心作用是核对四件事:发布主体是谁、内容是否指向特定人、传播范围与时间线如何、平台在收到通知后做了什么。以下分组是材料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必须逐项提交的清单;具体提交范围要结合平台投诉要求、诉讼程序中的举证要求以及个案事实另行核对。

整理时建议为每一组材料保留“原始文件+来源说明”:文件从哪个账号、哪个页面、哪台设备取得,取得时间是什么,保存人是谁。已有程序材料可以按文书日期、附件和送达或签收信息归档,便于与电子数据的时间线对应。

二、六组电子数据的具体项目

第一组:侵权内容本身

需要列明发布平台、账号主页、昵称与账号标识、发布时间、正文、图片、视频、音频,以及评论区、转发语、引用链等完整上下文。保存页面时,建议保留从平台入口进入该内容的完整过程,包括账号主页和内容页面的同屏信息;仅保存一张裁剪后的截图,通常难以核对发布主体、内容指向和发布时间。

这一组能核对:内容是否具有可识别性、是否指向特定人、发布账号是否同一、内容是否经过编辑或删除。若同一账号发布多条相似内容,可以按发布时间逐条编号,分别保存,避免合并成一张图后无法对应。

第二组:传播数据与影响范围

可以保存阅读量、转发量、评论量、点赞量、收藏量等页面显示数据,以及话题页、搜索结果页、群组转发页、转载链接和转载账号信息。对数据页面,建议同时保留页面显示时间和账号信息;数据会随时间变化,同一页面的不同时间点可以分别保存并注明取得时间。

这一组能核对:传播是否持续、是否跨平台扩散、转载链条是否完整、损害后果与传播时间是否对应。传播数据的具体证明作用,要结合内容性质、受众范围和后续影响综合判断,不宜仅凭单一数字下结论。

第三组:发布者身份线索

可以整理账号公开信息、认证信息、简介、绑定联系方式线索、同一账号在其他平台的同名同头像主页、发布内容中自认的身份信息、聊天记录中的相关陈述,以及交易或联系过程中形成的身份线索。账号实名信息通常不在公开页面显示,取得方式需另行核对;涉及个人信息时,应通过合法渠道取得,避免以购买、窃取等方式获取。

这一组能核对:账号与实际主体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是否存在多个账号协同发布、发布内容是否与特定关系或纠纷背景对应。身份线索不足时,先保留现有公开页面和关联材料,再评估后续取得方式。

第四组:通知平台与处置记录

这是网络诽谤维权中需要单独成组保存的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据此,建议保存:通知文本全文、发送时间、发送渠道、附件清单、权利人身份材料、平台回执或工单编号、平台要求补充材料的记录、平台处理结果、删除或屏蔽时间、未处理的答复。通知内容与附件应当能够对应“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这两项内容要求。

这一组能核对:平台何时收到通知、通知是否附有初步证据、平台是否转送相关网络用户、是否采取必要措施,以及损害扩大部分的时间节点。通知文本、附件和平台回执建议按同一工单编号归档,避免只保存平台最终处理结果而缺少通知发出时间。

第五组:损害后果材料

可以整理社会评价降低的具体表现,例如同事、客户、合作方的询问或终止合作记录,单位处理材料,就诊记录,误工材料,以及为维权支出的票据。举例来说,聊天记录中他人因涉案内容询问或表达负面评价的内容,可以与发布时间对应保存;就诊记录可以与内容传播后的时间节点对应。具体损失能否纳入赔偿范围,需结合相应依据另行核对。

这一组能核对:损害是否具体、是否与涉案内容存在时间关联、是否持续发生。泛泛写“名誉受损”而缺少具体事实材料,核对时容易缺少对应关系。

第六组:原始载体与取得过程

建议保留原始手机、电脑和登录账号,保存完整录屏、网页另存文件、原始图片视频及其文件信息;对已删除内容,保存删除前页面、删除时间线索和平台通知记录。是否采用公证、可信时间戳或其他固定方式,可以结合页面形态、平台展示方式和受理机构要求另行核对。

这一组能核对:电子数据是否完整、是否被修改、取得过程是否可追溯。原始载体、保存文件和来源说明建议使用同一编号,便于在后续程序中说明同一性。

三、建议的核验顺序

先固定侵权内容和账号主页,再固定传播数据;同步保存原始载体和取得过程;随后按发布时间整理传播时间线;在向平台发出通知时,将通知文本、初步证据、身份材料和回执一并归档;最后把损害后果材料按时间对应到具体发布或传播节点。身份线索不足的,先保留公开页面和关联材料,再核对后续取得方式。

常见缺口包括:只保存转发截图,未保存原帖和发布者主页;只截取一句言论,未保存上下文;删除后未保存删除前状态和删除时间;通知只写“请删帖”,未附初步证据和真实身份信息;平台回执与通知附件未按同一工单编号对应。这些缺口会影响发布主体、内容指向、平台处置时间节点和损害后果的核对。

四、平台责任材料的时间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涉及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和“未采取必要措施”两项条件。整理材料时,可以把平台收到通知的时间、通知附件、平台转送记录、平台处理结果和内容持续状态按时间排列,用于核对平台是否具备相应条件。平台未删除内容与平台承担连带责任之间不能直接画等号,仍需结合具体事实和条文条件判断。

北京网络诽谤证据清单的难点,在于同一性、完整性和时间节点能否互相对上。建议先按上述六组建立目录,再核对原件、平台回执和损害材料之间的对应关系;涉及通知内容是否符合初步证据要求、平台披露账号信息的取得方式、平台责任条件是否具备的,可结合具体材料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官方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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