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处理医疗损害赔偿,选择律师时可以把“损害鉴定”与“赔偿计算”分开核实:鉴定看的是能否把过错、因果关系、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误工期等结论,落到具体的赔偿项目和金额上;计算看的是能否逐项说明依据、适用条件和所需凭证。一个可操作的判断方法是,带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的项目清单去沟通,请对方逐项讲清“这一项按什么标准算、什么条件下会调整、需要哪些材料”。如需就本文列出的核对事项进一步咨询,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一、鉴定结论要落到具体项目上
医疗损害赔偿最终按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计算。这部司法解释把赔偿拆分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项目,每一项都有自己的条件、标准和凭证要求。核实经验时,可以请对方把鉴定结论与这些项目逐一对应说明。其中四个衔接点最能体现对规则的理解程度。
定残日。 第七条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同一个日期,既是误工费的计算终点,也是残疾赔偿金的起算点。
伤残等级与调整。 第十二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计算,同时明确:“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等级确定之后还有一步判断空间,能否讲清这一步,比复述公式更有说服力。
护理依赖程度。 第八条规定:“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定残后的护理需要单独确定护理级别,与定残前按护理期限计算的部分分别处理。
后续治疗费。 第六条规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能否一并主张,取决于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对“必然发生”如何表述。
二、按项目清单核对计算口径
可以拿下面这张表逐行提问,对方回答得越具体,越便于判断其对赔偿计算的熟悉程度。
| 赔偿项目 | 条文规定的条件与标准 | 可以核对的问题 |
|---|---|---|
| 医疗费 | 第六条: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 哪些费用现在计入,哪些留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
| 误工费 | 第七条: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最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收入证明如何准备,无固定收入时走哪条计算路径 |
| 护理费 | 第八条: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计算,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原则上为一人,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人数;护理期限计算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因残疾不能恢复的可以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 护理人数、护理期限、护工报酬标准分别怎么定 |
| 交通费 | 第九条: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以正式票据为凭,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 哪些票据可能因时间、人数不符被核减 |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第十条: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本人及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 本地补助标准与外地治疗费用的区分 |
| 营养费 | 第十一条: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 医疗机构意见如何取得 |
| 残疾赔偿金 | 第十二条: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年龄递减如何适用,是否存在调整情形 |
| 残疾辅助器具费 | 第十三条: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配制机构意见;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意见确定 | 普通适用与特殊需要的界限 |
| 丧葬费 | 第十四条: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 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
| 死亡赔偿金 | 第十五条: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 与残疾赔偿金的年龄规则是否一致 |
表中“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统计数值,需要以案件审理时法院适用的年度数据为准,本文不列具体金额。残疾赔偿金中伤残等级对应的具体计算方式,条文表述为“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实践中如何折算需要结合个案与当地裁判口径另行核对。
三、主体与材料的核对顺序
先确认谁能主张。第一条规定,“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医疗损害案件中,患者本人与死亡患者的近亲属,主张的范围并不相同。
再按项目归集材料,建议按以下分组整理:病历与诊断证明,对应医疗费和治疗必要性;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对应医疗费数额;收入证明与误工证明,对应误工费;护理人员收入情况或护工报酬凭证、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关于护理人数的意见,对应护理费;就医与转院的正式票据,对应交通费;医疗机构关于营养的意见,对应营养费;鉴定意见书,对应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后续治疗费是否必然发生。分组的意义在于让每一项主张都能找到对应的证据,也便于发现哪一项还缺材料。
沟通过程中,可以请对方就同一项目写出计算过程,观察其是否同时说明适用条件与例外;也可以请对方说明鉴定申请事项如何书写,因为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护理依赖程度、后续治疗费必然性这些事项,直接决定后续能主张哪些项目。对方给出的赔偿数额,宜理解为在特定鉴定结论和证据条件下的估算,鉴定结论、证据和法院认定都会影响最终结果。
四、费用边界与需要留意的情形
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人与律所之间约定的事项,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并以书面约定为准。诉讼费由法院按规定收取,鉴定费由鉴定机构收取,这两类属于第三方费用,与律师服务费分别核算。本文不提供任何具体报价或收费比例。
另外两种情形值得先分清:第三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会影响其他侵权人对该份额的连带责任范围。涉及多家医疗机构或存在多个责任主体时,这两条会直接影响主张对象的选择。
选择律师时,真正需要核对的是:能否把鉴定结论翻译成项目与金额,能否说清每一项的条件、例外和凭证,能否把拟议的工作范围与计费方式写进书面约定。至于鉴定机构如何选择与受理、北京地区具体年度的统计数值、是否同时存在医疗产品责任或工伤等特殊情形,都需要结合个案材料另行核对。就上述核对事项需要进一步沟通的,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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