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福州遇到产权证登记用途为住宅、实际用于经营的商铺面临征收,咨询时建议先核对与被征收房屋地址同一的营业执照(经营场所登记页):看经营场所地址、经营者、登记日期与经营期间能否与本房屋对应,再把它与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的用途记载并列比对。这份材料用于说明"实际经营"这一事实,登记用途的认定则另按登记记载核对。
一、先核对营业执照上的经营场所记载
营业执照由登记机关记载经营场所,同一份材料上同时呈现经营主体、地址与成立日期,核对三点即可:
- 地址:经营场所登记的门牌、坐落是否与被征收房屋一致;
- 主体:经营者、负责人与房屋权属人是同一人,还是存在租赁、借用等关系;
- 期间:成立日期与持续经营时间是否覆盖征收评估时点。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地址不一致时,仅有店招照片、收款记录、外卖平台页面,说明力弱于登记记载。建议再以同一地址、同一期间的租赁合同、纳税或开票记录、水电缴费凭证作印证,这些属于材料整理方向,是否具备由实际情况决定。
二、登记用途与实际经营分别核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规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因此住宅用途的登记记载仍需以权属证书、登记簿核实,营业执照等经营材料说明的是房屋被用于经营并产生经济收益这一层事实。
实际经营材料的作用体现在评估与补偿环节:
- 第十三条规定,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的,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方法的,应当选用两种以上方法评估,并对测算结果校核、比较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 第十四条规定,评估应考虑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因素;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据此,经营材料的用途指向收益法适用与停产停业损失的协商、评估,登记用途的认定仍回到权属证书和登记簿。
三、咨询前的材料分组建议
建议按"同一地址、同一主体、同一期间"三同原则分组排列:
| 组别 | 材料 | 能核对什么 |
|---|---|---|
| 权属类 |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簿查询结果 | 坐落、用途、面积记载是否一致 |
| 经营类 | 营业执照、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纳税或开票记录、水电缴费凭证 | 经营主体、地址、起止期间能否相互对应 |
| 征收程序类 |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实地查勘记录 | 评估时点;查勘记录是否经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或盖章确认 |
分组后可以清楚区分哪些事实有一致记载、哪些需要进一步核实。如需委托律师,材料梳理、评估报告核对、协商沟通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及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并在书面委托文件中明确。具体项目的评估机构选定与补偿方案内容,以该项目公告文件为准,需另行核对。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公开文本见 https://www.nkjx.gov.cn/nkqrmzf/c126557/202507/2c0ddc644497495db1d645cb0ddb716f.shtml ,农业农村部法规栏目转载页面 https://fgs.moa.gov.cn/flfg/202007/t20200716_6348746.htm 。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