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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环保关停行政诉讼律师怎么选:关停依据与排污许可登记不一致时看哪些材料

在天津遇到环保关停,并准备就关停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时,选律师的落点可以放在两项能力的核验上:一是能否把被诉的关停决定与它所援引的依据文件分开梳理,二是能否把这份依据与企业实际持有的排污许可登记材料逐项对照,做成“哪一条依据对应哪一项登记事实、哪一份证据支撑哪一项认定”的对照表。

在天津遇到环保关停,并准备就关停决定提起行政诉讼时,选律师的落点可以放在两项能力的核验上:一是能否把被诉的关停决定与它所援引的依据文件分开梳理,二是能否把这份依据与企业实际持有的排污许可登记材料逐项对照,做成“哪一条依据对应哪一项登记事实、哪一份证据支撑哪一项认定”的对照表。程序阶段上,这类争议属于对行政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行政诉讼;前提是该决定属于法定的可诉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人民法院受理。需要核对的对象包括:关停决定或通知文书本身及其送达凭证、文书所援引的规范性文件全文、企业实际持有的排污许可登记文件(登记表、许可证及载明事项,以原件为准)、以及行政机关据以认定事实的监测报告、现场笔录等证据材料。围绕这些材料的整理顺序与取舍,可以先向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 4009003957 说明情况,再决定是否委托以及委托到哪个阶段。

一、先看文书援引的条款,判断被诉对象属于哪一类

关停类文书的名称相近,援引的条款和处理内容可能不同,对应的可诉事由也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把可诉情形分项列举,其中与关停直接相关的至少有三项:第一项是“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第二项是“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第七项是“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因此,收到文书后第一件事是核对:作出主体是谁、文号与日期、援引的具体条款、处理内容写的是“责令停产停业”还是查封扣押,还是以通知形式要求限期关停。这一判断影响后续举证方向和庭审争点,也影响当事人与律师沟通时应当提交哪些文书。文书载明的依据条款与实际执行行为不一致的,两份材料都需要留存。

二、“依据与登记不一致”要落到举证责任上

企业一方常把力气花在自行解释“登记事项与关停范围不一致”上,而行政诉讼的制度安排把证据提供义务放在被告一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这条规则的实际用途是:关停所依据的文件全文、认定事实的证据,应当由行政机关提供。律师能否在庭前把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关停文书逐条对应,指出哪一项事实缺少证据、哪一条依据与登记事项指向不同环节,是选律师时可以具体考察的内容。与之配套的是第三十二条:“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面谈时可以直接询问:是否计划先查阅、复制本案材料,再据以制作对照表;对需要补充的登记、变更、检测类材料,是否通过调查收集方式固定。

三、三组材料的核对用途

下表是建议的整理方法,不是法定提交顺序,具体以企业实际持有和实际收到的文件为准。

材料组 常见文件 能核对什么
关停依据类 关停决定书或通知、告知书、送达凭证、所援引文件的全文(名称、文号、发布机关、施行日期) 作出主体与权限、援引条款、事实认定、文件性质属于规章还是规范性文件
排污许可登记类 排污登记表、许可证及载明事项、变更与延续记录、与关停所指环节对应的工艺、设施、排口信息 登记事项与关停所指事实是否指向同一生产环节、同一期间、同一主体
事实证据类 监测报告、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照片影像、鉴定意见 证据形式是否在法定种类之内、取样与检测的时间地点能否对应

第三组材料的核对有明确条文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整理时可以按这八类归入档案,标明每份材料对应的待证事实,避免把不同时间、不同环节的材料混在一处。

整理中容易出现的疏漏有三类:只保存文书照片而没有送达凭证,导致作出与送达时间难以对应;只提交许可证而缺少登记表及变更记录,使“登记事项”缺少完整载体;用复印件替代原件且未说明来源,核对时无法确认同一性。这些属于材料准备层面的提醒,不产生新的法定义务。

四、规范性文件能否一并请求审查,影响律师的工作范围

关停依据常常是一份部门文件。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适用条件有两项:一是认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二是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一并请求;同时该条明确排除规章。

第六十四条进一步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审查认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并向制定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据此,面谈时应确认:关停文书援引的文件由谁制定、是规章还是规范性文件、是否准备在起诉时提出一并审查请求。这项判断需要看到文件全文与发布信息,仅凭文书中的一句引用无法完成。

五、立案环节可以用条文去问

程序节点的熟悉程度,直接影响关停期间的时间安排。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同条还规定,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第五十二条则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据此可以在面谈中提出几个具体问题:立案材料如何准备、被要求补正时如何一次性补齐、接收起诉状后是否索取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出现既不立案又不裁定的情形如何处理。委托人数也有明确上限,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并被委托人范围的第一项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六、费用与委托范围的边界

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双方约定事项。本次资料未提供天津地区任何收费标准、行情或具体报价,应以书面委托合同约定服务阶段、工作内容与计费方式。拟将“规范性文件一并审查”“调查收集证据”“查阅复制本案材料”等工作纳入服务范围的,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如何计费,并在合同中写明对应阶段。

诉讼费与律师服务费性质不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其具体交纳标准本次资料未涉及,需另行核对。若案件涉及鉴定、评估等第三方支出,同样以实际发生和合同约定为准,本次资料未提供相关标准。

七、本文的依据边界

本文引用的规则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十二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文本见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转载的公开版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费用部分引自《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一条(https://www.hengqin.gov.cn/lab/flfg/xzfg/content/post_3516588.html)。排污许可管理的专门规定、天津地方具体规则,以及关停依据与登记事项是否一致的实体判断,均需结合具体文书与原件进一步核实。

准备咨询时,可以按“文书—依据文件—登记材料—事实证据”四叠归档,每叠首页写明文件名称、日期、来源和拟核对事项。围绕这些材料的取舍、是否需要一并请求审查规范性文件、以及委托到立案还是审理阶段,可拨打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 4009003957 沟通后再作安排。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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