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成都国有土地征收律师咨询: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编号与拆除决定引用不符,应先调取哪份原件?

先调取作出拆除决定机关的卷宗中 据以作出该决定的那份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原件 ,并与 拆除决定原件 一并核对,再视核对结果向鉴定机构调取存档件。编号不符首先是一个“决定所引用的究竟是哪一份报告”的对应关系问题,在弄清这一点之前,不宜直接按“报告错误”或“决定无效”下结论。

先调取作出拆除决定机关的卷宗中据以作出该决定的那份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原件,并与拆除决定原件一并核对,再视核对结果向鉴定机构调取存档件。编号不符首先是一个“决定所引用的究竟是哪一份报告”的对应关系问题,在弄清这一点之前,不宜直接按“报告错误”或“决定无效”下结论。需要说明的是,本次资料覆盖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调查、评估与救济规则,危险房屋安全鉴定本身的管理规范不在其中,相关地方规定需另行核对。

一、先调取哪份原件,核对什么

建议按以下顺序取得材料,并把同一维度的信息并列比对:

材料 建议来源 主要核对内容
拆除决定原件 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或向其申请查阅卷宗 文号、作出机关、作出日期、所引鉴定报告的名称与编号、结论表述、所依据的条款
决定所依据的鉴定报告原件 同上,即该机关卷宗内实际收存的那一份 报告编号、出具机构、委托方、出具日期、鉴定对象(坐落、面积、结构)、鉴定结论、鉴定人员签章与机构印章
鉴定机构存档件或补发副本 出具报告的鉴定机构 编号编制规则、同一房屋是否存在多份报告、与卷宗件是否一致
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机构 坐落、用途、建筑面积,用于确认鉴定对象与拆除对象是否同一

编号不符通常有几种可能:决定书笔误、引用了同一房屋的另一份报告、卷宗归档错位。这些可能性的区分只能靠上述原件对照完成,因此建议先做“决定—卷宗报告—机构存档”三者对照,再决定是否需要进一步申请复查或提出异议。

二、征收程序中的位置与时点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十五条)。评估前的调查同样要求明确评估对象: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第九条)。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同办法第十条)。

因此,核对鉴定报告与拆除决定时,同时比对权属证书和登记簿的记载,可以帮助判断报告所指向的房屋与拆除决定所指向的房屋是否同一,以及编号差异是否只是文书差错。

三、后续程序的期限与费用边界

如果争点实际落在征收评估报告而非安全鉴定报告上,程序路径不同: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第二十二条)。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书面鉴定意见(第二十五条)。对征收决定本身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

费用方面需要分开看待:诉讼过程中因鉴定、评估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第十二条)。律师服务费与上述第三方鉴定、评估费用属于不同项目,具体工作是否纳入委托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师事务所协商并在书面委托合同中明确。

来源:农业农村部及地方政府公开法规文本转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公开文本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
成都国有土地征收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