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车被撞后主张车辆贬值损失能否得到法院支持,需要先看请求权基础,再看损失能否被证明到可量化、可认定的程度。就本次可核对的规范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以列举方式规定了四类应予支持的财产损失,其中没有单列“车辆贬值损失”。仅凭这一条主张贬值损失,缺少直接的条文依据;个案中能否获得支持,还涉及损失举证、因果关系和受理法院的认定,需要进一步核对。准备咨询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时,建议先把维修定损、车辆状况和价值评估三类材料理清,再讨论主张路径。
第十二条列举的四类财产损失
该条原文为:“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11月26日公开文本,来源荥阳法院,原文:https://zzfy.hn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29408)
这四类损失的对象分别是:修复支出及随车物品、施救费用;车辆灭失或无法修复时的重置费用;经营性车辆的停运损失;非经营性车辆无法使用期间的替代性交通费用。车辆贬值损失通常指车辆修复后交换价值下降,与上述四项在损失对象上并不相同。该条采用“下列财产损失……应予支持”的列举表述,对四类之外的项目没有作出“应予支持”的规定。因此,把贬值损失作为独立赔偿项目提出时,需要说明它属于哪一类可赔损失,或者找到其他规范依据。本次资料未提供就贬值损失作出规定的其他条文、指导性文件或裁判规则,无法对“法院是否支持”给出确定结论,这一部分需要在咨询时结合具体案情另行核对。
条文未单列时,需要核对什么
条文未单列贬值损失,个案中能否获得支持,要看能否把“贬值”从主观感受转化为可核对的事实和金额。可以从三个层面准备:
第一,损失是否真实存在并且可以量化。车辆修复后价值是否下降、下降多少,通常需要评估意见支撑。评估报告要看评估机构资质、评估方法、价值基准日、维修方案假定,以及是否区分事故前价值和修复后价值。报告只给结论、不说明测算过程的,证明力会受影响。
第二,损失与事故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需要核对受损部位、更换部件、维修工艺,以及车辆是否涉及结构件、安全性能是否受影响。这些属于事实与证据层面的核对方向,并非本次资料确认的法定构成要件。
第三,赔偿主体和赔付顺序。侵权人、保险公司在诉讼中的位置不同,已获保险赔付的项目与未获赔项目需要分开计算,避免重复主张。
咨询前建议整理的材料
以下材料用于把事故经过、车辆状况和已获赔情况对应起来,属于整理建议,不构成法定举证顺序,也不要求全部齐备后才能咨询。
| 材料 | 可以核对的内容 |
|---|---|
|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 事故时间、地点、当事方及责任划分 |
| 购车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 | 购车时间、购置价格、登记所有人、车辆使用性质 |
| 维修清单、定损单、维修发票 | 实际修复项目、更换部件、维修费用 |
| 维修前照片、拆检记录、部件更换记录 | 受损部位与程度,是否涉及结构件 |
| 行驶里程、保养记录 | 车辆使用强度和使用状况 |
| 第三方评估报告(如已委托) | 评估方法、价值基准日、贬值金额及测算过程 |
| 保险理赔记录、赔付凭证 | 已获赔项目与金额,哪些项目尚未获赔 |
| 与对方及保险公司的沟通记录 | 对方是否认可事故责任、是否提出过贬值主张 |
整理时建议把同一事项的材料放在一起:事故与责任一组,车辆权属与购置一组,维修与定损一组,保险赔付一组。这样便于核对金额是否重复、时间是否衔接,也便于咨询时快速说明事实。
保险赔付与向侵权人主张的关系
如果车辆投保了车损险,保险赔付与向侵权人索赔是两条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以约定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未约定保险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该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第三款规定:“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公开文本:https://www.samr.gov.cn/zw/zfxxgk/fdzdgknr/bgt/art/2023/art_4c715a53f3d4402c89f62ae77809f638.html)
这两款解决的是保险赔付后向第三者追偿的衔接问题:保险人赔付范围内取得代位权,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仍可向第三者请求。它并不解决贬值损失是否属于可赔范围。咨询时可以把“已获保险赔付的维修费”和“拟另行主张的贬值部分”分开列明,便于核对是否存在重复计算。
费用与委托范围需要书面确认
律师服务费、诉讼费和鉴定评估费性质不同,不宜混在一起比较。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人与律所之间的约定事项,建议在委托前以书面方式确认服务范围、计费方式、是否包含评估机构沟通、是否包含一审或二审阶段,以及差旅等费用的承担方式。诉讼费由受理法院按规定收取,具体金额以法院通知为准。鉴定评估费属于第三方机构收费,需向评估机构询价,并与评估事项、评估范围对应。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具体收费标准,无法给出金额或比例,相关数额应向律所、法院和评估机构分别核对。某项工作是否纳入委托范围、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确认。
咨询时把问题问具体
可以把事故时间、购车时间与价格、维修项目、已获保险赔付情况、是否已做评估写成一页事实摘要,再准备三个问题:本案主张贬值损失有无规范依据;还需要补充哪些证据;评估与诉讼如何安排。这样咨询时讨论的是具体事实和证据缺口,而不是泛泛询问“能不能赔”。
需要进一步核对的材料包括:事故认定书与责任划分、购车与登记资料、维修定损与发票、结构件更换记录、保险赔付凭证,以及评估报告(如有)。这些材料直接影响损失能否量化、主张是否重复。如材料暂时不齐,可以先做事实梳理和材料分组,再就主张路径咨询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