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医疗纠纷律师线上咨询:病历资料与争议焦点如何说明

线上咨询医疗纠纷时,建议按“病历资料说明”和“争议焦点说明”两部分准备:先逐项列明病历资料有哪些、由谁保管、如何取得、缺了哪些;再把争议落到具体就诊时间、具体诊疗环节、具体损害后果和待核对疑点上。适用前提是患者认为自己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目前处于线上咨询和诉前材料准备阶段;需要核对的对象包括病历资料目录、诊疗时间线、…

线上咨询医疗纠纷时,建议按“病历资料说明”和“争议焦点说明”两部分准备:先逐项列明病历资料有哪些、由谁保管、如何取得、缺了哪些;再把争议落到具体就诊时间、具体诊疗环节、具体损害后果和待核对疑点上。适用前提是患者认为自己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目前处于线上咨询和诉前材料准备阶段;需要核对的对象包括病历资料目录、诊疗时间线、损害与费用凭证、与医院沟通记录。天津的咨询者可以先整理上述材料,再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确认线上接收材料的方式和范围。

一、先说明病历资料:有哪些、在谁手里、如何取得

病历资料说明的第一步,是建立一份可以逐页核对的目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这条规定包含两层内容:医疗机构应当按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上述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时,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线上咨询时,可以围绕条文列举的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逐项核对,列明每一份材料的名称、形成时间、页数、来源形式(原件、复印件、医院盖章件、系统截图或照片)、取得日期和提供主体。门急诊记录、知情同意书、费用清单、转诊记录和沟通记录,可以作为与诊疗过程相互印证的材料一并整理,并注明其来源。

目录之后,建议附一份“取得过程说明”。例如:何时向医院病案室提出查阅、复制要求,接待主体是谁,医院提供了哪些材料,哪些材料未提供,未提供时医院如何答复。线上咨询时,书面申请、邮寄签收凭证、电子邮件、短信记录和接待人员的答复内容,都可以用于说明取得过程。这里建议采用书面方式留痕,目的是让线上咨询者能够核对“何时提出、向谁提出、得到什么答复”,并非把书面形式说成唯一有效方式。

病历资料缺口需要单独列出,并与法定情形对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适用这条规定时,要保留“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这一前提,并逐项说明存在哪一种情形。比如,说明某次查阅复制申请涉及哪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医院是否明确拒绝、是否只提供部分页面、是否存在缺页或内容不一致。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是法律上的中间结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还需结合损害后果、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关联等事实核对。线上咨询阶段先把缺口和沟通过程固定下来,比单纯表达不满更有核对价值。

二、再说明争议焦点:把“不满意”拆成可核对的事实

争议焦点的说明,建议采用“时间—环节—行为—记录—后果—疑点”的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

围绕这条规定,争议焦点可以落到某个具体诊疗环节:某日某科对某项症状是否进行了相应检查,是否请会诊,用药与医嘱记录是否一致,手术方式与术前讨论是否对应,转诊是否及时,护理记录与病情变化是否吻合。表述时尽量写清患者当时的症状体征、医务人员实际实施的行为、病历中如何记载、患者认为欠缺的环节以及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这样的写法便于线上咨询者把“医院不负责任”一类评价,转换为可以逐页核对的事实问题。

可以用下面的结构整理焦点,但具体内容应以实际材料为准:

争议点 对应时间与环节 对应病历页 损害或费用表现 待核实事项
检查是否充分 某日某科 病程记录、检验报告 症状变化、后续治疗 当时是否有检查指征
用药与记录是否一致 某日 医嘱单、护理记录 不良反应、费用 执行时间与剂量
会诊或转诊是否及时 某日 病程记录、会诊单 病情进展 当时医疗条件与沟通记录
病历是否完整 整个住院期间 住院志、手术记录等 影响事实查明 缺页、修改、提供过程

争议焦点还可以单列“病历本身”和“告知沟通”两类。病历本身包括页码是否连续、形成时间与签名是否对应、修改处是否有说明、不同记录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告知沟通包括知情同意书签署时间、签署人、术式与风险记载、替代方案沟通记录等。对于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建议把知情同意材料与病程记录、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放在同一时间线上核对;这类核对用于说明争议发生在哪个环节,具体法律评价仍需结合完整材料判断。

线上咨询时,可以准备一段简短的书面说明:“患者于某年某月某日因某症状就诊或住院,争议集中在某日某检查、用药、手术或转诊环节。住院志第某页显示……,医嘱单第某页显示……,护理记录第某页显示……,三者存在……差异。希望核对……。”这是表达结构示例,不替代具体案件事实,也不预设医院存在过错。它的作用是让咨询者快速看到时间、材料页码和争议点之间的对应关系。

三、线上提交前的核验顺序与说明边界

材料核验可以按以下顺序进行,这些顺序属于整理建议,便于同一事项相互印证:

  1. 先做目录,再放材料。 按患者、就诊医院、就诊期间分组,每组列出材料名称、页数、来源和取得时间。不同医院、不同时间段的材料分开标注,避免混在一起。
  2. 先做时间线,再写观点。 按就诊、检查、告知、处置、转诊、费用和沟通节点排列日期,每个节点标注对应材料和页码。时间线中的同一事项应保持主体、期间和数额一致。
  3. 先核对关键记录之间的对应关系。 住院志、病程记录、医嘱单、护理记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出院记录之间,日期、诊断、术式、用药和病情变化是否能够相互对应。发现缺页、页码不连续或记录不一致时,标注具体页码和差异,不自行涂改原件。
  4. 线上提交时注意信息范围。 建议只提交与争议焦点有关的页面,遮盖与争议无关的第三人信息,保留原件备查,并通过与律所确认的渠道传输材料。线上咨询基于现有材料进行事实梳理和焦点归纳,病历真伪、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事项可能需要原件核对、鉴定或进一步程序查明;天津当地鉴定机构名单、诉讼材料要求等内容,本文未展开,需另行核对。

完成上述整理后,再与律所沟通拟议工作范围:是协助梳理材料目录和时间线,还是进一步归纳争议焦点、评估后续程序,可与律所协商确认。线上咨询阶段不必急于对所有医学问题下结论,先把“哪份材料、哪一页、哪个时间点、哪个争议点”说明清楚,后续核对才有基础。

如您正在天津准备医疗纠纷线上咨询,可以先按病历目录、诊疗时间线和争议焦点表三项整理现有材料,再拨打4009003957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核对材料接收方式、需要补充的页面以及拟议咨询范围。

参考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来源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政府部门网站转载)。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
天津医疗纠纷律师线上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