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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需要请律师吗:路权描述与现场照片冲突时先核什么

责任划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请律师并非事故认定程序的法定前提;当路权描述与现场照片出现冲突时,建议先核对事故认定书是否载明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再调取可以查阅、复制、摘录的事故证据材料,逐项比对照片与路权描述指向的车辆位置、行驶轨迹和视线条件。是否需要委托律师,取决于冲突是否影响责任认定、认定书是否已经送…

责任划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作出,请律师并非事故认定程序的法定前提;当路权描述与现场照片出现冲突时,建议先核对事故认定书是否载明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再调取可以查阅、复制、摘录的事故证据材料,逐项比对照片与路权描述指向的车辆位置、行驶轨迹和视线条件。是否需要委托律师,取决于冲突是否影响责任认定、认定书是否已经送达,以及后续是否涉及伤亡赔偿争议。

一、先核认定书:路权描述写在哪个部分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以及“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路权描述通常就落在“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和“过错及责任”这两部分。核对时可以先看认定书把哪一方的路权依据写成了什么,再对照现场照片能否支持这一描述。

如果事故属于死亡事故,或者属于复杂、疑难的伤人事故,该规定第六十三条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认定书或事故证明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的证据”;涉及证人保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当事人不到场的,应当予以记录。此类事故可以先核对是否已经进行证据公开,以及公开时展示的证据范围。

二、再核证据材料:照片能核对什么

根据第六十五条,认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涉及证人保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复制件应当加盖事故处理专用章。照片与路权描述冲突时,可以重点核对以下内容:

核对对象 能核对什么 对判断冲突的用途
事故认定书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发生经过;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过错及责任 定位路权描述的具体表述和所依据的证据
查阅复制的事故证据材料 现场照片及其他已收集证据的拍摄位置、视角、时间信息 比对照片反映的车辆位置、轨迹与路权描述是否一致
送达及权利告知内容 认定书送达日期,以及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确认当前处在哪个程序节点,避免错过告知的期限
证据公开记录 死亡事故、复杂疑难伤人事故中是否召集当事人公开调查证据 了解交管部门已经采集和展示的证据范围

查看照片时,建议同时记录拍摄方向、参照物和画面边缘,避免只截取局部画面作比较。照片与路权描述不一致,只能说明材料之间存在需要解释的差异;至于这种差异是否影响责任比例,仍要结合认定书载明的全部证据和原因分析判断。

三、期限与是否委托律师

期限方面,第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检验、鉴定的,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第六十五条规定,认定书应当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具体复核期限以送达时告知的内容为准,本次资料未展开复核程序的具体规则。

是否需要请律师,可以按以下情形区分:

  • 事实清楚、仅涉及财产损失、对认定书没有实质异议的,可以自行核对认定书和证据材料,按告知的期限处理。
  • 路权描述与照片存在实质冲突,或者涉及人员伤亡、责任比例争议较大,或者认定书已经送达并准备申请复核的,委托律师协助梳理证据材料、准备书面意见、核对送达与期限节点,有实际用途。
  • 责任认定权仍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律师可以协助核对材料和准备意见,不能代替交管部门确定责任比例。

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诉讼费以及检验鉴定等第三方费用属于不同项目;本次资料未提供收费标准,委托前可以就服务范围、工作内容和计费方式与律所书面确认。

主要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五条,公安部令第146号,201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jtgl.beijing.gov.cn/jgj/jgxx/flfg/gabgz/123886/index.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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