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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北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申请信息涉及第三方但未附同意公开意见时准备哪份材料?

在北京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所申请信息涉及第三方而申请人未附同意公开意见时,核心材料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本身,并可附一份涉及第三方信息的情况说明,写清第三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相关信息所在的文件、文号或段落,便于行政机关依法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已经取得第三方同意公开书面意见的,可以作为附件一并提交。

在北京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所申请信息涉及第三方而申请人未附同意公开意见时,核心材料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本身,并可附一份涉及第三方信息的情况说明,写清第三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相关信息所在的文件、文号或段落,便于行政机关依法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已经取得第三方同意公开书面意见的,可以作为附件一并提交。从条例规定的程序看,行政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的义务,并不以申请人随申请附具同意公开意见为前提。

一、提交与附随材料

材料 可以核对的内容 整理时的注意点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 申请人身份、所需信息的名称或特征、形成时间、保管机关、获取方式 对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能够定位到具体文件;具体表格和接收渠道以受理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为准
涉及第三方的情况说明 第三方名称、联系方式、信息所在文件或段落 属于建议整理的辅助材料,用于配合行政机关书面征求意见,不宜写成对第三方权益的实体判断
第三方同意公开意见(如有) 第三方是否明确同意公开、同意的信息范围 有则附上;未取得时,可以说明已向第三方沟通或希望行政机关依法征求意见,无需自行制作同意文件
受理机关申请指南或格式文本 北京具体行政机关是否另有格式要求、线上或邮寄提交渠道 本次资料未提供北京地方逐项清单,需向具体受理机关另行核对

材料准备的顺序可以这样安排:先确定所需信息与第三方的关联点,再整理能够联系第三方的线索,最后核对受理机关的格式要求。这样整理有助于行政机关判断是否需要启动书面征求意见程序,也能减少因信息描述不清产生的补正沟通。

二、机关征求程序与期限核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2019年4月3日修订,第三十二条,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

据此,申请人未附同意公开意见时,需要核对的是行政机关是否已向第三方发出征求意见书、发出和收到时间,以及第三方是否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并不等同于同意公开,而是由行政机关依法决定是否公开;这与共同制作信息的行政机关之间逾期未提出意见视为同意公开的规则不同,核对时不宜混同。

答复期限方面,该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同上,第三十三条)

因此,在北京准备此类申请材料时,可以先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并附第三方线索说明;如已取得同意公开意见,一并附上。涉及具体行政机关的表格、提交渠道和补正要求,建议在提交前对照该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再核对一次。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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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需要哪些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