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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网络诽谤维权需要注意哪些证据和程序?

在天津处理网络诽谤类纠纷,证据与程序的主线可以分成两步:第一步是把涉嫌侵权的内容、发布主体和传播情况固定成可以逐项核对、可以对外提交的材料;第二步是依照《民法典》第1195条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通知中要同时具备“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并保留平台转送、处置的全过程记录。

在天津处理网络诽谤类纠纷,证据与程序的主线可以分成两步:第一步是把涉嫌侵权的内容、发布主体和传播情况固定成可以逐项核对、可以对外提交的材料;第二步是依照《民法典》第1195条向网络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通知中要同时具备“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并保留平台转送、处置的全过程记录。平台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需要先划定边界:本次可核对的是网络侵权通知与平台责任的规则,涉案言论是否构成诽谤、名誉权侵权的具体判断标准需要另行核对。若需要就通知文本、材料分组和提交顺序做准备,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先区分两条路径:发出通知,与追究平台自身责任

《民法典》第1194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一条确立的是网络侵权责任的一般基础,发布言论的网络用户与网络服务提供者都可能是责任主体。

第1195条针对的是权利人向平台发出通知这一路径。该条第一款写明:“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这里的措辞是“有权通知”,属于授权性规定:权利人可以选择发出通知,法律并未把通知设定为追究任何主体责任的唯一前置步骤。

第1197条则是另一条独立的路径:“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这一条判断的关键在于平台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条文本身没有把权利人发出通知作为适用条件。因此,把“必须先发通知”当成适用于所有情形的一般前提,并不符合条文表述;两条路径的判断要素不同,需要分别核对。

在天津的咨询场景中,这两条路径的意义在于:通知路径能把平台的处理过程变成一串可以固定的书面记录;而平台责任路径则需要围绕平台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来组织材料。选择哪条路径、如何组合,取决于现有材料能证明什么。

通知要具备哪些内容,证据要证明什么

第1195条第一款对通知内容提出了两项要求: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以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这两项是条文明确列举的,缺一项就可能影响通知的效果。

围绕这两项,可以按以下思路准备材料。身份部分用于核对“谁在主张权利”,包括权利人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如果主张者与账号实名主体不一致,还需要说明二者之间的关系。初步证据部分用于核对“被指向的内容是什么、由谁发布、发布在何处”,包括具体页面或链接、发布账号、发布时间、内容截图与录屏。

条文要求的是“初步证据”,并不要求权利人在通知阶段就完成全部举证。材料整理上可以提出这样的建议:把同一事项的内容固定材料按“链接—账号—时间—内容”四栏对齐,确保每一份截图都能对应到唯一的页面和时间点,避免出现同一内容多份材料时间不一致却无法说明来源的情况。这类整理属于编辑性建议,不属于法定提交义务,目的是让通知中的指向清楚、可核查。

需要区分的是:诽谤类言论是否构成对特定主体民事权益的侵害,涉及言论内容、指向对象、传播范围等实体判断,本次资料未覆盖该判断标准,需另行核对。因此通知写作时可以把重点放在“被指向的内容与权利人身份的对应关系”上,而不是自行下结论。

证据分组:每组材料能核对什么

把材料按用途分组,比堆叠截图更有利于后续使用。下表按同一维度并列各组材料的核对对象和使用场合,供整理时参照:

材料组 能核对的事实 主要使用场合
权利人身份材料 主张权利的主体身份、联系方式 通知中的“真实身份信息”部分
内容固定材料(截图、录屏、页面存档) 被指向言论的具体文字、图片、发布时间、所在页面 通知中的“初步证据”部分;后续说明损害
账号与主体指向材料 发布账号名称、主页信息、内容与特定主体的对应关系 说明言论指向谁、由谁发布
传播情况材料 浏览量、转发量、评论情况、出现平台数量 说明影响范围,对应“损害的扩大部分”的核对
通知与回应记录 通知发出时间、渠道、平台回复、处理结果 核对平台是否及时转送、是否采取必要措施
损害材料 因该内容产生的具体损失或影响 后续主张赔偿范围时使用

表格的用途是让每一组材料都有明确的证明对象。实务中常见的薄弱环节是:只有内容截图,没有账号与页面的对应关系;或者只有平台投诉页面的“已受理”提示,没有保存通知正文和提交时间。这些缺口会直接影响后续对平台处理是否及时的核对。

平台接到通知后的义务与“扩大部分”的边界

第1195条第二款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这条规定包含三层可以分别核对的内容:一是转送义务,平台应当及时将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二是措施义务,平台应根据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条文列举的必要措施包括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三是责任范围,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平台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扩大部分”是责任范围的限定,不是全部损害。这意味着在整理材料时,通知发出前后的传播数据、影响变化具有独立意义:通知时间点、平台处理时间点、处理前后的传播情况,构成核对“扩大部分”的基础材料。若只有通知前的数据, platform责任范围的核对就缺少对照。

第1197条的连带责任则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为条件,与第1195条的“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是两个不同的判断要素。整理材料时可以分别标注:哪些材料用于证明通知的发出与平台的回应(对应第1195条),哪些材料用于证明平台对特定内容的存在状态已有认知(对应第1197条的核对方向)。两者不宜混在同一组叙述里。

错误通知的风险需要提前评估

第1195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意味着通知并不是没有代价的单向动作。通知内容指向错误、把合法内容指为侵权、或者身份信息与主张不匹配,都可能落入这一条的适用范围。

因此通知文本在发出前值得做一次自查:指向的页面是否唯一确定;被指内容与权利人的对应关系是否有材料支撑;主张的措施是否与内容性质相匹配。这些自查属于准备阶段的建议,不改变条文设定的责任条件,但能降低因指向不清而产生的争议空间。

天津情境下的核对顺序与咨询准备

天津是本案的问题情境。本次可核对的是《民法典》上述条文所确立的全国性规则,未涉及天津地方性的特别程序或材料清单,具体管辖、立案要求需按案件性质另行核对。

在准备顺序上,可以建议按以下次序推进:先完成内容与账号的固定,确保每一项被指向的内容都能对应到唯一页面和时间;再核对权利人身份材料与主张主体是否一致;随后起草通知,把初步证据与身份信息分别列明;发出通知时保留提交凭证与通知正文副本;收到平台回应后,把转送情况、处理结果与处理前后的传播数据一并归档。这个顺序的作用是让每一步都有可核查的落点,而不是法定的先后要件。

如果后续需要进入诉讼等程序,具体的请求基础、主体列明和管辖问题,取决于言论内容的法律性质与材料完整程度,本次资料未覆盖该部分,需要另行核对后再确定。已固定的内容材料、账号材料和通知往来记录,在这些程序中同样具有基础作用,提前按组归档可以减少重复整理。

网络诽谤类纠纷的难点往往不在条文本身,而在于材料能否支撑起“谁发布了什么、平台何时知悉、知悉后做了什么”这条链条。链条上的每一环都需要独立的材料对应。

本文涉及的通知文本起草、材料分组核对、平台回应记录梳理等事项,可与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沟通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及如何计费,咨询电话4009003957。涉及人身安全等紧急情形,请优先通过公安机关等公共渠道处理。

参考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文本见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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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网络诽谤维权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