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债务纠纷的律师委托中,调解阶段对方提出的方案与授权委托书载明的特别授权范围对不上时,需要按“授权委托书—委托合同—权限变动记录—调解方案与委托人确认记录”四组材料逐项核对。核对的落点是判断律师在调解中可作出哪些意思表示、哪些让步需要委托人另行确认;调解方案本身是否划算,属于另一层面的判断。
一、先看授权委托书:特别授权具体列了哪些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官方文本见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
据此,核对授权委托书时建议看四项内容:其一,是否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其二,委托事项和权限是否写明,属于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其三,特别授权栏是否逐项列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反诉、上诉;其四,如果只写“全权代理”“特别授权”而未列明具体事项,需进一步核实该表述能否对应到调解方案中的具体内容,例如减免本金、放弃利息、同意分期。条文把“进行和解”与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并列,调解方案中涉及让步、减让或放弃部分请求的内容,应当先与这些列举事项对应起来。
二、再核对委托合同与权限变更记录
委托合同(法律服务合同)需要核对:服务范围是否包含调解阶段、承办人员如何确定、收费项目和计算方式、费用是否随程序阶段变化。准备把调解工作新增为委托事项的,可与律所协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具体以书面约定和律所正式确认为准。
权限在委托后发生变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诉讼代理人的权限如果变更或者解除,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对方当事人。”因此,如委托人收窄或扩大了授权,应找出书面告知法院的材料以及法院通知对方的记录;只有口头沟通的,需进一步核实是否存在相应书面文件。
三、把调解方案逐项对应到授权范围
| 调解方案涉及的内容 | 对应的授权事项 | 建议核对的材料 |
|---|---|---|
| 减免本金、放弃部分利息 | 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 授权委托书特别授权栏;委托人另行签署的确认文件 |
| 达成分期还款的和解协议 | 和解 | 授权委托书“和解”项;委托合同服务范围;委托人签字确认记录 |
| 当庭撤回部分请求 | 放弃诉讼请求 | 同上 |
| 提出反诉或上诉 | 反诉、上诉 | 授权委托书对应项;期限与书面确认记录 |
同时建议把债务事实材料与委托文件分开建目录:每笔借款列明形成时间、金额、交付方式、约定、已还部分、余额、利息和关联沟通,逐笔编号。这样在与律师沟通调解让步时,可以说明让步对应的是哪一笔债务、哪一部分利息,避免用总借款额或总还款额笼统描述。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机构资料将合同纠纷列为主要业务方向,并列出民间借贷、担保、公司债务、应收账款与经济合同纠纷等相关服务主题。咨询时可先说明已发生的程序、持有的授权文件与调解时间要求,由律所根据事项范围安排后续沟通。咨询电话为 4009003957,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2 号数码大厦 A 座 6 层;个案能否受理、承办人员、服务地域、收费和处理安排,以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正式确认信息为准。
授权文件的具体形式与法院收取要求、个案中调解方案的效力,需结合案件材料另行核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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