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签约人与实际对接人不一致时,委托流程中应当把“公司授权”和“个人对接”分开核对:先确认签约人是否有权代表公司签署委托文件,再确认实际对接人是否获得公司或签约人的有效授权,最后把委托合同、授权文件和费用清单归入同一套材料。核对的重点包括授权委托书的记载事项、授权期限与权限范围、转委托是否经同意或追认,以及公司盖章与签约人身份是否对应。
一、先核对公司主体和签约人的授权文件
签约人如果是法定代表人,可以核对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确认公司名称、主体状态与签约人身份一致。签约人如果不是法定代表人,建议核对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重点看是否载明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公司签名或者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核对时可以把授权书与拟签署的委托合同并列比对:签约人姓名或名称是否一致,代理事项是否覆盖本次经济纠纷的委托事项,权限是否包括签署委托合同、确认费用和提交材料,期限是否覆盖实际对接期间。授权书要素不完整时,宜由公司补充确认,避免仅凭名片、微信备注或口头介绍判断代理权限。
二、再核对实际对接人的身份和转委托文件
实际对接人不是签约人时,可以核对公司出具的对接授权、介绍信、工作联系函或邮件确认,确认对接人所在部门、联系方式及其可以处理的事项范围。若实际对接人由签约人另行安排,需进一步核对签约人的授权范围是否包含转委托,以及公司是否书面同意或追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据此,实际对接人参与沟通、提交材料或确认事项时,书面同意或追认文件可以作为判断其行为归属的依据之一。
同一代理事项有多人代理时,还可以核对授权文件是否约定各代理人可以单独行使代理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没有约定时,涉及重要事项的确认宜由授权文件列明的代理人共同作出。
三、委托合同和费用文件一并核对
与公司签订委托合同时,可以在合同中写明签约主体、承办人员、实际对接人、服务范围及费用构成。费用方面,律师服务费与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属于不同项目,后者由委托人另行支付;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还应提供有效凭证。具体某项工作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以与律所协商确认。
结合上述内容,建议按以下顺序整理材料:公司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签约人的授权委托书;实际对接人的授权或介绍信;转委托的同意或追认文件;委托合同及收费清单;公司盖章、签约人签字与对接人沟通记录。上述材料可以用于核对同一委托事项中的主体关系、权限范围和费用边界,具体委托安排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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