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咨询费未写明是否含材料审阅时,应先问:“本次咨询费对应的服务内容,是否包含对已提供材料的审阅;如包含,审阅哪些材料、达到什么深度、交付什么成果?”总价也要问,但只有把“口头解答”“阅材料”“出具书面意见”等项目边界对齐,报价才有可比性。围绕天津律师咨询收费标准核对时,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天津统一咨询价,可核对的是律所自行制定并写明的收费项目、方式和标准;具体服务范围以委托约定为准。
先确认材料审阅是否属于本次服务项目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87号,2021年12月28日成文)第一项,“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等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该条还要求律所在制定标准时统筹考虑工作时间、法律事务难易程度、委托人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材料审阅是否包含在咨询费内,应看律所对本次服务如何列项,不能仅凭“咨询费”三个字推定。
咨询时建议按以下边界发问:
- 服务对象:针对哪份合同、哪组证据或哪份裁判文书,处于哪个程序阶段;
- 工作内容:仅口头或书面解答,还是包含通读材料、逐项分析、核对原件、出具书面意见;
- 工作量:材料类型、份数、页数、是否需要补充材料后再次审阅;
- 交付成果:口头答复、书面意见、修改建议或清单;
- 后续服务:是否包含追问答复、补充意见、文书修改、谈判或出庭,这些项目是否另计费;
- 超范围规则:超出约定材料或工作深度时如何计费,是否先出具补充报价。
费用边界要分项列明
根据同一文件第八项,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清单,包括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以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其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及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提供有效凭证。该条同时明确:“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保全费、翻译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核对时可以把费用分成三栏:律师服务费(含或不含材料审阅)、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材料审阅如纳入咨询服务,应在律师服务费项下写明;如单独计费,应列明计费方式、范围和超出部分规则。这样既能比较不同报价对应的工作量,也能避免把诉讼费、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误算进咨询费。上述规则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第一项、第八项(https://www.gov.cn/zhengce/zhengceku/2022-03/25/content_5681313.htm)。
建议的核对顺序
先确认服务项目和工作范围,再确认计费方式与超范围规则,最后把收费清单、付款对象和票据信息对齐。对于“天津律师咨询收费标准”,本次资料未给出具体地方金额,因此不宜用某一数字判断报价是否“符合天津标准”;可以要求律所就本次咨询的服务边界、费用构成和计费依据作出书面说明,再结合自身材料数量和工作需求核对。若咨询费未写明材料审阅,建议在付款前把“是否包含、包含到什么程度、超出如何计费”写入委托或收费确认文件。具体承办人员、服务范围与费用仍以双方委托约定为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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