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法律文书代写咨询前,手写底稿与电子版内容不同时应先确认哪版作为核对底本?

两版内容不一致时,不建议直接以“手写”或“电子”本身定优劣;先确认两版各自的形成时间、来源和是否经本人确认,把其中来源清楚、内容完整、经当事人签名或确认的一版作为核对底本,另一版完整保留作差异对照。

两版内容不一致时,不建议直接以“手写”或“电子”本身定优劣;先确认两版各自的形成时间、来源和是否经本人确认,把其中来源清楚、内容完整、经当事人签名或确认的一版作为核对底本,另一版完整保留作差异对照。这样安排是因为:手写底稿与电子版在诉讼中分属书证与电子数据等不同证据类型,内容不同并不当然说明哪一版真实,需要结合形成过程查证;而向法院提交书证时,法律另有原件要求。以下意见属材料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先后顺序,也不构成对文本效力的判断。

一、先分清两版各自是什么,再谈以哪版为底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手写底稿通常对应书证,电子版文档、聊天记录中的文本通常对应电子数据;两者内容不一致时,仅凭载体形式无法判断哪一版反映当事人真实意思,需要先核实各自的形成与修改过程。

同一法律第七十三条规定:“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该条规范的是向法院提交书证、物证时的原件要求,并不直接规定咨询准备阶段以哪一版为底本;但它提示:如果某份文书后续要作为书证提交,手写原件与电子版打印件在提交环节的地位并不相同,核对时应当把“是否有原件、原件由谁保管”一并问清。

二、可以按以下顺序核对,并留出差异记录

建议在咨询前按同一维度并列比对,而不是先删改后提问:

核对维度 手写底稿需确认 电子版需确认
形成时间 落款日期、纸张与书写时间线索 文档创建与最后修改时间、版本记录
确认痕迹 是否本人签名、捺印、注日期 是否经本人确认发送、有无确认回复
来源与传递 由谁书写、保管、交付 由谁起草、修改、转发,中途有无他人改动
内容完整度 有无缺页、涂改、增删 有无修订痕迹、批注、未接受的修改
与事实的对应 关键金额、日期、主体是否与原始凭据一致 同左,并核对是否与手写稿逐句对应

在此基础上,把两版中来源清楚、经本人确认、内容完整的一版列为核对底本,另一版不删不改、原样保留,另附一页差异说明,逐条写明不同之处、差异产生的时间和原因。这样做的用途是让承办人员在阅读时能同时看到两个版本,避免因自行取舍而丢失对事实的说明。

三、咨询前的准备事项与费用边界

咨询前可以准备:两版文书本身(手写件尽量带原件)、差异说明、与文书内容对应的合同、转账凭证、往来记录等基础材料,以及本人对两版形成过程的简要说明。材料按“同一事项、同一期间、同一主体”归组,日期与角色不同不必然意味着矛盾,可如实标注待核实之处。

法律文书代写属于拟议委托事项,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认,并以书面约定为准;诉讼费及鉴定评估等第三方费用应另行区分,不宜混同。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设有咨询委托与诉讼材料核验相关资料整理,天津地区的当事人可结合上述维度先行整理,再就具体承接安排与律所核对。

以上引用条文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修正文本),公开文本见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个案中两版文本能否作为证据、证明力如何,需结合具体材料另行判断。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
天津法律文书代写咨询律师前需要准备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