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肥国有土地征收中,评估异议阶段“单独报价”针对的应是律师服务费,而不是评估费或鉴定费。前者以书面委托合同约定为准,后者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承担规则约束;报价边界要与复核评估、专家鉴定的法定材料节点一一对应,否则容易出现“报了律师费,却说不清包含哪些提交动作”的问题。
一、先区分律师服务费与评估、鉴定费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2011年6月3日公布施行)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但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的,鉴定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复核评估费用由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据此,复核评估环节的费用由原评估机构承担;鉴定环节则要先看鉴定是否改变原评估结果,再确定由委托人还是原评估机构承担。评估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与律师服务费分属不同项目。
律师服务费不在上述条文调整范围内,具体金额和计费方式应由委托合同写明。评估异议阶段单独报价时,可以要求律所逐项列明:是否包含代写复核评估申请、代写鉴定申请、梳理评估报告问题、陪同实地查勘、参加鉴定、后续沟通等事项,以及哪些费用属于需另行支付的第三方费用。
二、法定节点与对应材料
第二十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第二十一条规定,原机构应自收到书面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复核;改变原结果的重新出具评估报告,未改变的书面告知。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 节点 | 期限起算 | 建议核对的材料 | 材料用途 |
|---|---|---|---|
| 申请复核评估 | 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 | 评估报告、书面复核申请、指出报告问题的说明、权属及面积等基础材料 | 核对申请是否在期限内、是否指向原评估机构、是否写明具体问题 |
| 复核处理 | 原机构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 | 重新出具的评估报告或书面告知、送达凭证 | 核对复核结果形态及收到日期,作为下一步期限起算点 |
| 申请鉴定 | 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 | 复核结果、鉴定申请、评估报告及复核材料 | 核对是否向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是否在期限内 |
实地查勘材料也值得核对。第十二条要求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实地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被征收人拒绝签字的,应由房屋征收部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见证,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查勘记录中的区位、用途、结构、面积等信息,往往是复核申请“指出问题”的事实基础。
三、单独报价时可核对的费用边界
建议在签约前逐项确认:服务范围是否覆盖上述三个节点;计费是按阶段一口价还是分项计算;复核评估费用依第三十一条由原评估机构承担,报价中不应重复计入;鉴定费用先由委托人支付还是另有安排,以及鉴定改变原评估结果后的结算方式;材料由谁准备、提交给谁、签收凭证由谁留存。
上述内容写入书面委托合同,有助于把“律师做什么、收什么费、第三方费用怎么承担”与法定期限内的材料提交对应起来。合肥当地律师服务的具体金额及地方收费口径,需以实际委托合同和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另行核对;本文不列具体报价。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一条,公开文本:https://www.nkjx.gov.cn/nkqrmzf/c126557/202507/2c0ddc644497495db1d645cb0ddb716f.shtml
如需就本文涉及的材料、具体需求或委托条件进一步核对,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