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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依法收费的行政许可,应如何核对公示项目与标准?

核对依法收费的行政许可,先做两件事:一要看收费是否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依据,二要看实际收取的项目和标准是否与行政机关已公布的内容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九条同时要求,所收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

核对依法收费的行政许可,先做两件事:一要看收费是否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明确依据,二要看实际收取的项目和标准是否与行政机关已公布的内容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九条同时要求,所收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返还或者变相返还。收费依据、公示内容、票据与缴款去向四项能对得上,才属于可以核对清楚的情形;涉及具体行业许可、地方执行口径或个案材料判断时,可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确认,咨询电话:4009003957。

先分清“能不能收”和“按什么收”

行政许可收费有两层规则,不能混在一起看。第一层是原则: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时,才依照其规定收取。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同样不得收费。第二层才是收费标准:确实属于法定可以收费的事项,按第五十九条,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

因此,核对时先问“这项许可有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上的收费依据”,再问“收多少、按什么项目收”。顺序颠倒,就容易把一份公示文件当作收费合法性的全部证明。

核对公示内容时的四个要点

公示是核对收费的起点,但要看得细。可以从以下四项入手:

核对项 要看什么 常见问题
收费依据 所依据的是法律还是行政法规,名称与条号能否对应 只有内部文件、通知或地方规定,没有上位法依据
收费项目 公示的项目名称与办事窗口实际收取的名称是否一致 出现公示之外的“服务费”“代办费”等名目
收费标准 计费单位、档次、金额与自己的申请事项是否对应 用其他事项的标准套用,或标准已调整但公示未更新
缴款与票据 缴款渠道是否为非税收入等财政渠道,票据记载是否完整 由个人账户收取、不开票或以其他名目开票

这四项中,任何一项对不上,都应当先要求说明,不宜先缴费再事后追问。收费项目与标准是否“已公布”,本身也是第五十九条的法定要求,未公布的内容不能作为向申请人收费的依据。

容易混淆的几个边界

第一,格式文本不得收费。申请书格式文本属于行政机关提供的基础材料,第五十八条明确不得收费,它与许可审查中的法定收费项目不是一回事。

第二,法定收费不等于可以自行支配。第五十九条要求费用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缴款去向本身也是核对内容。

第三,行业许可可能另有特别规定。行政许可法确立的是通用规则,具体行业许可的收费项目、标准、减免条件和缴款方式,可能由相应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地方还可能有具体的操作要求。本文不能替代对具体行业文件和当地公示内容的核对。

第四,公示之外的口头说明不足以作为依据。工作人员口头告知的金额、比例或“统一规定”,应当要求指向可查的公布文本。

发现问题后的处理顺序

  1. 留痕:保存收费公示的截图或现场照片、缴费通知、票据和办事回执,记录时间、窗口与经办信息。
  2. 书面询问:向作出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询问该项收费的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公示位置以及缴款渠道,要求以可留存的方式答复。
  3. 核对票据与入账渠道:确认票据开具主体、收费项目名称与金额是否与公示一致,缴款是否进入财政渠道。
  4. 按渠道反映:对公示外收费、截留挪用或者返还款项等问题,可向该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财政部门和监察机关反映,并提交前述材料。

这一顺序的作用是让事实可核查,而不是先下结论。是否需要进一步的法律途径,取决于收费依据、金额、票据和答复情况,需要结合个案材料判断。

常见疑问

公示了就一定可以收吗? 不一定。公示只解决“项目和标准是否公布”的问题,收费本身还须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缺少依据的收费,即使张贴了标准,也不能仅凭公示取得正当性。

对收费标准有异议,能否先不缴? 这涉及具体许可能否继续办理以及是否存在缴款期限要求,不同事项处理不同。较稳妥的做法是先书面询问依据并保留材料,同时了解不缴款对许可进程的影响,再决定处理方式,不宜仅凭一般印象自行判断。

下一步怎么做

如果正在办理某项行政许可并遇到收费问题,建议先整理三类材料:收费公示内容、缴费通知与票据、与行政机关的沟通记录;再对照《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确认收费是否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项目标准是否已公布、款项是否上缴国库。涉及具体行业特别规定、地方操作口径或需要进一步主张权利时,可携带许可事项名称、办理地区、当前阶段和上述材料,联系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沟通,咨询电话:4009003957。本文为一般法律信息,具体适用与处理需结合个案材料和有效依据,服务事项及费用以双方确认与书面约定为准。

本次使用的法规版本与官方原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19年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来源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武汉市交通运输局公开的2019年修正文本:https://jtj.wuhan.gov.cn/bsfw/yjscjzt/kbdlhyqy/zcjj/202508/t20250819_2635014.s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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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九条 依法收费的行政许可 应如何核对公示项目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