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处理医疗事故纠纷,选择律师时应当把病历封存和鉴定申请放在同一条证据链上考察:先确认病历资料能否完整取得、取得后如何固定,再据此确定鉴定事项和鉴定材料。病历封存解决的是病历资料的保全和来源固定,鉴定申请解决的是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专门性问题的判断。两者衔接的关键,是让鉴定使用的病历与已经核对、固定的病历保持一致,避免出现“封存一套、鉴定用另一套”或者“病历还没核对完就仓促申请鉴定”的情况。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患者要求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则把隐匿、拒绝提供病历资料,以及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列为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选律师时,可以围绕这两项规则,核对律师能否先给出病历清单和核对方案,再谈鉴定安排。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咨询前的材料梳理。
一、病历封存与鉴定申请分别解决什么问题
病历封存的对象是病历资料,目的是固定“诊疗过程中记录了什么”,防止后续出现缺页、替换、修改或者无法取得的情况。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明确,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该条同时规定,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对患者一方来说,查阅、复制是取得病历的基础动作,封存则是在取得或核对过程中固定病历状态的手段。
鉴定申请的对象是专门性问题,通常涉及诊疗行为有无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等。鉴定机构需要病历资料作为判断材料,因此鉴定申请不能脱离病历单独推进。本次资料没有列出鉴定机构选择、申请材料清单、鉴定时限等具体程序,这些内容需要向受理鉴定申请的机构或者通过现行有效的程序规定另行核对。
两者的衔接点在于同一份病历:封存是为了保证病历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鉴定是使用病历判断诊疗行为。如果病历尚未核对完整就申请鉴定,鉴定材料可能不完整;如果只封存而不核对内容,封存件里有什么、缺什么仍然不清楚。因此,选择律师时可以重点看其是否把“取得病历—核对病历—固定病历—确定鉴定事项”作为一组工作来安排,而不是把封存和鉴定当成两个互不相关的环节。
需要说明的是,本次资料没有列出病历封存的具体操作规范,例如封存申请向医院哪个部门提出、封存清单如何制作、封存件由谁保管、启封需要什么手续。这些属于具体程序事项,需要结合现行有效的医疗纠纷处理规定和就诊医院的流程另行核对,不宜仅凭民法典条文推断操作细节。
二、选律师时先看病历核对方案
病历核对是衔接封存与鉴定的第一步。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列举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患者一方可以要求查阅、复制上述资料,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选律师时,可以请律师说明其准备如何围绕这些资料做清单,而不是只笼统地说“去医院封存病历”。
一份可用的病历清单,建议按就诊时间顺序整理:门诊记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及麻醉记录、护理记录、医嘱单、检验报告、影像资料及报告、病理资料、出院记录等,逐项标注形成时间、页数、来源是医院提供的复制件还是患者自行保存的原件、是否加盖医院印章或者有经办人签字。清单的作用是让后续封存和鉴定有对照对象:封存时核对封存清单与病历清单是否一致,鉴定时核对送检材料与已固定病历是否一致。
查阅和复制是两个并列的动作。条文写的是“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患者可以书面提出查阅、复制请求,并保留请求时间、接收部门、经办人员和提供结果的记录。拿到复制件后,建议逐页编号并与医院提供的材料目录比对,发现缺页、页码不连续、关键页面无签名或者时间顺序异常的,在清单上标记出来。这些标记不是法律结论,而是后续与律师讨论鉴定事项、判断是否需要进一步核对原件的材料线索。
选律师时还可以核对一个细节:律师是否区分“病历完整性核对”和“病历内容异议”。完整性核对解决的是材料有没有、全不全;内容异议解决的是记录与患者实际经历是否一致、不同材料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两者的材料准备方式不同,混在一起容易导致封存清单写不清、鉴定事项提不准。
三、鉴定申请前建议完成的核对顺序
鉴定申请需要围绕争议焦点确定鉴定事项,而鉴定事项又要与病历材料对应。建议的整理顺序可以是:先取得病历复制件并逐页编号,再对照清单核对完整性,随后记录对病历的异议点,最后与律师确定鉴定事项和拟提交的鉴定材料范围。这一顺序是材料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先后程序,也不构成申请鉴定的前提条件;它的作用是让鉴定事项有病历依据,避免鉴定材料与争议焦点脱节。
不同争议焦点的重点材料可以有所区别。争议集中在手术操作的,手术及麻醉记录、术前讨论记录、知情同意文件是重点核对对象;争议集中在用药的,医嘱单、检验报告、护理记录是重点;争议集中在护理过程的,护理记录、医嘱执行记录是重点;争议集中在诊断环节的,门诊记录、入院记录、检验报告、影像资料及报告是重点。上述分类只是按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列举的病历资料类型所作的用途说明,具体到个案仍需结合就诊过程确定。
如果病历存在缺失、拒绝提供或者内容真伪争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列举了三类情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出现这三类情形之一,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该条解决的是过错推定问题,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的判断仍要结合鉴定等材料,不能把“推定过错”直接等同于“必然赔偿”。在材料准备上,针对“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可以保留提出查阅、复制请求的书面记录、邮寄凭证、沟通记录;针对“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可以保留不同版本病历的比对件、原件与复制件的差异记录、病历形成时间的核对线索。这些记录的作用是说明病历状态,为后续讨论是否适用过错推定提供事实基础。
四、选择律师时的对照清单
| 核对维度 | 可以核对的内容 | 对衔接封存与鉴定的作用 |
|---|---|---|
| 病历取得 | 是否先列病历资料清单,是否区分查阅与复制,是否保留提出请求的书面记录 | 明确封存对象和鉴定材料来源 |
| 封存安排 | 是否说明封存清单与病历清单如何对应,是否提示需另行核对医院封存流程 | 避免封存件与鉴定材料不一致 |
| 鉴定事项 | 是否围绕争议焦点说明鉴定事项与重点病历的对应关系 | 让鉴定申请有病历依据,减少材料反复 |
| 异议记录 | 是否提示对缺页、页码、签名、时间矛盾等作书面标记 | 为讨论过错推定情形保留事实线索 |
| 费用与委托范围 | 是否书面说明律师服务范围、计费方式,是否区分律师服务费与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 | 避免委托范围不清、费用项目混淆 |
这张表的作用是把“选律师”落到可核对的工作安排上。资料没有提供律师资质、办案经历、胜诉率或者机构排名,不能据此判断律师水平高低;可以核对的是律师能否把病历清单、封存清单、鉴定事项和异议记录之间的关系讲清楚,以及是否愿意在委托前书面确认服务范围和计费方式。
五、费用边界与委托范围
医疗事故纠纷涉及的费用至少可以分为两类:律师服务费和鉴定费等第三方费用。本次资料没有提供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也没有提供鉴定费金额,不能给出具体报价或者“统一价格”。在委托前,可以与律所协商确认律师服务范围,例如病历梳理、封存协助、鉴定申请材料准备、诉讼代理是否分别计费,计费方式是按阶段还是按项目,差旅、复印、邮寄等费用如何承担。上述事项建议以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服务确认文件为准。
鉴定费属于向鉴定机构支付的第三方费用,不在律师服务费内,具体金额和缴纳方式需要向受理鉴定申请的机构核对。律师服务费与鉴定费的项目、收取主体不同,核对时宜分开记录,避免把第三方费用计入律师服务费,或者把律师服务范围理解为包含鉴定机构的选择结果和鉴定结论。
六、需要进一步核对的事项
围绕“病历封存和鉴定申请怎么衔接”,本文能够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说明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权利和医疗机构及时提供的义务,依据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说明病历资料被隐匿、拒绝提供、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时推定过错的法律效果。病历封存的具体手续、封存件保管和启封规则,鉴定机构的申请材料清单、鉴定时限和鉴定费标准,本次资料未作说明,需要另行核对现行有效的程序规定和受理机构要求。
准备咨询时,可以先把就诊时间线、已取得的病历资料清单、向医院提出查阅复制请求的记录、对病历的异议点以及争议焦点整理成一页纸。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就病历核对顺序、封存与鉴定材料的衔接以及委托范围作进一步咨询。涉及紧急救治或者公共卫生服务的事项,仍应优先通过医疗机构和相应公共服务渠道处理。
依据说明:本文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条文原文见天津市通信管理局网站转载页面: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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