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咨询网络诽谤维权时遇到“转发截图阅读量”与“原始页面阅读量”不一致,核对的重点是两份材料是否指向同一内容、同一发布账号和同一时间点,以及两个数字是否属于同一统计口径。这个差异本身不直接决定侵权是否成立,它影响的是阅读量能否作为说明传播范围的初步材料使用。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权利人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时,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阅读量材料的作用,正是在这一环节辅助说明传播情况。
一、先核对两份材料是否指向同一对象
建议按以下顺序比对,每一步都记录比对结果,便于后续向律师说明:
- 链接与页面:原始页面应保留完整网址、页面标题、发布账号名称、发布时间,以及阅读量显示的位置;截图应能看出它来自哪个页面、哪个账号。
- 内容同一性:转发截图中的正文、配图、标题,与原始页面是否一致;转发链条中是否夹带了其他人的添加内容。
- 账号与主体:截图中的发布者、转发者,与原始页面的账号是否同一主体;昵称、头像可以修改,账号标识和主页链接更能说明问题。
- 时间点:两张材料各自获取的时间。阅读量会随访问增长,不同时间取得的数字存在差别属于正常现象,建议分别标注获取时间、设备和网络环境。
- 取证过程:如条件允许,可以用录屏连续展示从打开链接到阅读量显示的过程,比单张截图更能说明页面当时的真实状态。
二、区分阅读量的统计口径
平台页面上常见的“阅读”“浏览”“展现”“转发”“点赞”是不同指标,原始页面显示的可能只是原帖计数,转发截图显示的可能是转发者页面的计数,两者本来就不在同一口径上。核对时可以确认:两个数字标注的名称是否相同、是否在同一位置、是否同一端(网页端与客户端有时展示不同)。如差异仍无法解释,可以向平台投诉渠道反映并要求核对,同时在咨询律师时如实说明取证过程和差异原因,不必自行选择其中一个数字作为“正确”数据。
三、材料在法律主张中的用途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八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报刊、网络等媒体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其名誉权的,有权请求该媒体及时采取更正或者删除等必要措施。”阅读量材料可以辅助说明内容的传播情况,但名誉权主张还需要结合内容是否失实、是否指向特定人、发布和传播情况等事实综合判断,单一数字的差异通常不构成独立结论。
咨询时可与律所确认:材料核验、平台通知、后续沟通等工作是否纳入委托范围,以及如何计费,费用安排以双方书面约定为准。天津是本次咨询的问题情境,具体承办安排需与律所直接核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零二十八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转载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天津通信管理局网站: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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