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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工伤行政诉讼中,工伤认定书与诊断证明伤情不一致时是否需要委托律师核对证据

工伤认定书与诊断证明所载伤情不一致,在工伤行政诉讼中并非必须委托律师,当事人可以自行诉讼,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是否委托律师,取决于你希望由谁完成“核对证据、整理争点、出庭质证”这些工作。

工伤认定书与诊断证明所载伤情不一致,在工伤行政诉讼中并非必须委托律师,当事人可以自行诉讼,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是否委托律师,取决于你希望由谁完成“核对证据、整理争点、出庭质证”这些工作。若选择自行处理,可以先按同一伤情、同一诊治期间、同一医疗机构的线索,把工伤认定书、诊断证明、病历和检查报告逐项对照,标出差异位置和形成时间,再决定是否需要专业协助。若委托律师,律师依法可以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并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一、法律上谁可以代理,律师能做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这一条表明,委托律师是当事人的可选方式之一,近亲属、工作人员乃至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也可以担任诉讼代理人;是否委托律师,法律未作强制要求。

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就本题而言,律师介入的直接意义在于可以查阅、复制本案材料并调查收集证据,便于对工伤认定书与诊断证明之间的伤情差异作系统比对;保密义务同时适用于律师。

需要注意,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定分配。同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第三十七条规定:“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这说明,原告方提交诊断证明等材料,属于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即使原告证据不被采纳,也不因此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是否委托律师,不改变这一举证结构。

二、两份材料不一致时,先核对什么

伤情表述不一致,可能来自诊断阶段、诊断机构、形成时间或表述口径不同,也可能涉及认定环节对材料的取舍。建议按以下顺序整理,这些整理方法仅为便于厘清事实,不是法定提交顺序:

核对对象 具体比对内容 作用
主体与事项 两份材料是否指向同一受伤职工、同一事故伤害 排除同名、他案材料混入
时间线 诊断证明出具日期、复查日期与工伤认定书作出日期 判断伤情表述差异是否与诊治阶段有关
医疗机构与文书来源 诊断证明的出具机构、病历、检查报告原件或加盖印章的复印件 核对诊断依据是否同一
伤情表述 诊断名称、部位、程度、并发症等逐项并列 标出具体差异点,避免笼统称“不一致”
认定书说理 认定书采信了哪些医疗材料、如何表述 明确争议落在事实认定还是表述差异

整理时,把差异点写成对照表,并注明每份材料的来源和取得时间,比单纯口头说明更便于后续使用。若差异涉及医学判断,是否需要鉴定或补充医疗材料,需结合案件情况另行核实,本次资料未涉及相关程序细节。

三、是否委托律师的判断与费用边界

可以从三个角度考虑:一是材料差异是否复杂、是否需要调取外部证据;二是自己能否完成查阅卷宗、质证和庭审应对;三是时间与精力是否允许。若差异集中在表述层面、材料来源清楚,自行整理并按法院要求提交,属于可行方式;若需要查阅本案材料、调查收集证据或对证据规则不熟悉,可以与律所协商是否将材料核对、证据梳理、出庭代理纳入服务范围,以及如何计费。

费用方面需区分:律师服务费属于委托人与律所之间的约定事项,应与律所书面明确服务范围和计费方式;诉讼费则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交纳,该办法第一条明确其根据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次资料未提供具体收费标准或金额,不宜预设统一价格,建议就服务项目、阶段和费用构成向律所逐项确认。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设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相关业务,如涉及工伤行政诉讼中的材料核对与代理事项,可结合自身情况向律所咨询委托范围与费用安排;具体承办人员、办公地址及承接方式以实际沟通确认为准。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公开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11778/content.html);《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一条(国务院令第481号,2007年4月1日施行,原文:https://www.hengqin.gov.cn/lab/flfg/xzfg/content/post_3516588.html)。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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