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高空坠物侵权咨询中,坠落物照片与物业勘验位置不一致时,先核对两份材料是否指向同一坠落物、同一落点,重点看形成时间、拍摄与勘验位置、原始载体和现场是否发生变动;归责判断放在同一性核对之后。这个核对属于咨询和证据整理阶段的建议方法,不是法定先后顺序。
一、先核“同一性”,再谈位置差异
建议把“照片”和“勘验记录”放在同一维度比对:
| 核对项 | 具体看什么 | 对现有事实的作用 |
|---|---|---|
| 坠落物同一性 | 颜色、形状、破损痕迹、标签、附着物是否一致 | 判断照片中的物品与勘验记录所载物品是否为同一物 |
| 落点位置 | 楼栋、单元、窗户、地面参照物、拍摄角度 | 判断“位置不符”是落点不同,还是描述坐标、参照物不同 |
| 形成时间 | 照片原始文件时间、拍摄人说明;勘验记录制作时间、制作人 | 判断差异是否由现场清理、物品挪动或时间差造成 |
| 原始载体 | 照片原图、设备信息;勘验记录原件、附图、编号 | 判断材料是否经过转发、压缩或后期整理 |
| 现场变动 | 物业清理记录、监控、报警回执、天气情况 | 判断勘验时现场是否仍保持坠落后的原状 |
照片持有人、拍摄人、物业勘验记录制作人及记录形成过程,都属于可以先核对的对象。建议保留原图和勘验记录原件,转发件、截图单独注明来源。
二、位置差异对应的法律核对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如果坠落物属于建筑物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物业作为管理人是否尽到管理维护义务,是核对重点;照片与勘验位置会影响坠落点、管理范围及过错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条同时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此时,坠落物位置关系到可能加害使用人范围、物业安全保障义务范围及调查线索,但不能仅凭位置不符直接得出某一方承担责任的结论。
上述条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原文见 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三、咨询准备与费用边界
咨询前可以按“照片原始材料—物业勘验记录—现场变动记录—报警或监控线索—医疗及损失凭证”分组整理,并标注每份材料能证明的时间、位置和物品特征。这样有助于向律师说明差异出在物品同一性、落点描述还是时间差。
律师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原则上由律师事务所制定,通常考虑工作时间、法律事务难易程度、委托人承受能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咨询、材料梳理是否纳入服务范围及如何计费,可与律所协商确认;诉讼费、鉴定评估费等属于另外的费用,需按实际程序另行核对。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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