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劳动争议律师委托流程:委托前如何确认证据原件保管与提交方式

在天津就劳动争议准备委托律师之前,证据原件如何保管、以什么方式提交,宜先落成书面约定:哪些原件由当事人自己保存,哪些只在律所当场核对后带回,律所留存的是复印件还是扫描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是复制件还是原件,每一次交接怎样留痕。

在天津就劳动争议准备委托律师之前,证据原件如何保管、以什么方式提交,宜先落成书面约定:哪些原件由当事人自己保存,哪些只在律所当场核对后带回,律所留存的是复印件还是扫描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的是复制件还是原件,每一次交接怎样留痕。这样安排的法律依据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要求仲裁申请书载明“证据和证据来源”,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至于律师委托环节中原件由谁保管、何时交回,该法条文没有直接规定,属于委托前需要与律所逐项谈清并写入委托材料的事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在委托前用于核对材料清单与交接安排。

一、先区分三个不同环节,避免把“提交”理解成单一动作

劳动争议处理中,材料“提交”至少分三种情形,对象、目的和法律后果各不相同,委托前应当分别确认。

第一种是向律所提交材料,用于评估争议事实、判断请求是否成立、起草仲裁申请书。这一环节交什么、交几份、原件是否带至现场核对,由当事人与律所协商确定。

第二种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及证据材料。这一环节有明确的法律要求,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书面申请、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以及申请书应当载明的事项。

第三种是仲裁审理过程中出示原件供核对。本次可核对的法律条文中没有对出示原件的具体时机和方式作出规定,需要以受理机构的收件要求和开庭安排为准,委托前不宜自行假定。

把这三个环节分开,才能判断某份材料的原件在什么时候需要出现、由谁保管、交给谁。

二、法律要求提交什么:申请书、副本与“证据和证据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这一条规范的是申请仲裁的形式和申请书的记载事项。其中第(三)项要求写明证据和证据来源,意味着在起草申请书阶段就需要知道每份证据的名称、形成时间、由谁制作、由谁保存、从何处取得。委托前把这些问题逐份记录清楚,是为满足法定记载事项做的准备,也能减少后续反复调取材料的次数。

需要说明的是,该条并未规定证据必须以原件形式提交,也未规定原件由律所保管。原件的保管与交接安排,属于委托双方可以约定的事项,宜在委托材料中写明,而不是留待口头默契。

三、谁持有证据,直接影响原件的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这条规定可以做两层使用。第一层,当事人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责任在自己,因此自己手中持有的合同、工资条、通知、聊天记录等,需要自行整理并提供,原件也由自己保存更为稳妥。第二层,与争议事项有关、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一层决定了委托前可以按“主张—证据—由谁持有”分组:哪些材料自己手上有,哪些材料在单位手上、需要通过仲裁程序要求提供,哪些材料双方各有一份。

分组之后,原件保管的重点自然清晰:自己持有的原件,重点是保存完整、交接留痕;单位掌握的材料,重点是准确描述其名称和保管主体,便于在申请书中写明证据来源。

四、天津情境下的提交对象与副本份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管辖确定后,副本份数按第二十八条“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准备。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所在地均在天津的,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两地不一致时,按上述条文确定管辖。具体收件窗口、是否需预约、是否要求携带原件现场核对,本次资料未包含,需向拟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确认后再定材料携带方案。

五、委托前可逐项核对的材料清单

下表列出的材料,是劳动争议中较常见的几类,用途在于帮助确认每份材料能核对什么事实、原件怎样安排更便于后续使用,并非法定必交清单。

材料 能核对的事实 原件与提交方式的建议
劳动合同及续订、变更协议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岗位、工资约定、劳动合同履行地 原件自留,向律所提供复印件;交接时记录份数与页数
工资银行流水、工资条 工资标准、发放主体、发放时间、是否存在差额 流水可到银行打印,注意保留出具时间和盖章;原件性质材料自留
考勤记录、排班表、打卡记录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安排、加班事实 单位掌握管理的部分,按第六条写明由单位提供;自己留存的截图记录取得方式与时间
解除或终止通知、辞职申请、谈话记录 解除主体、解除理由、解除时间 纸质原件自留,提交复制件;谈话录音保留原始载体并记录录制设备
社保、公积金缴费记录 缴费主体、缴费期间、缴费基数 通过官方渠道打印,记录打印日期
微信、钉钉等工作沟通记录 工作安排、请假审批、催告与答复 保留手机等原始载体,提交截屏打印件并注明载体信息

表格的使用方式建议是:先按行核对材料是否在手,再在备注中写明该项材料的持有人和保管位置,最后确定哪几项需要带原件到律所核对。

六、交接环节建议写清的四项内容

第一项是材料清单,逐份写明名称、份数、页数、是原件还是复印件、电子文件的载体形式。第二项是保管责任与交回安排,明确哪些原件律所不留存、当场核对后交回,哪些材料由律所留存复印件。第三项是使用范围,写明哪些材料用于仲裁申请、哪些仅用于内部评估、是否对外提供。第四项是电子材料的存储与返还方式。

以上四项属于可以与律所协商约定的事项,写成书面并由双方各留一份,作用在于事后能够对照核查,而不是替代法律规定的申请材料。是否纳入委托文件、以何种形式记录,可与律所协商确定。

七、时间范围与仍需核实的事项

证据整理还需覆盖相应的时间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该条同时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据此,委托前核对材料时,可以同时确认争议发生的时间节点与材料覆盖的期间是否对应,避免出现材料齐全但时间段不完整的情况。

尚需另行核实的事项包括:天津拟受理仲裁委员会的具体收件要求与原件核对安排、所涉争议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列举的受案范围、用人单位的准确名称与住所。上述内容本次资料未包含,需在咨询时逐项确认。经济困难并符合当地条件的劳动者,也可以另行向所在地法律援助机构了解申请条件与渠道。

本文所引条文文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通过,2008年5月1日施行),公开文本见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转载:https://rsj.sh.gov.cn/tgjfl_17254/20200617/t0035_1388236.html

围绕本文涉及的证据原件保管与提交方式,建议在咨询前先整理一份材料清单,注明每份材料的持有人、形成时间和是否留存原件,再就是否纳入委托范围、如何计费与交接安排逐项确认。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咨询电话4009003957,可用于委托前的材料核对与事项沟通。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
天津劳动纠纷律师委托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