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先确认一组“持有人说明+不能自行调取说明+原审调查收集申请材料”,再决定按“新的证据”还是“主要证据未获法院调查收集”准备再审材料。具体包括:案外人持有原件的身份及保管说明、原件与待证事实的关联说明、当事人无法自行取得的客观原因说明;如拟主张原审法院未调查收集主要证据,还应先核对原审中的书面调查收集申请及法院处理情况。仅提交复印件或仅说明“原件在别人处”,通常不足以把调取路径和再审事由讲清楚。
先区分两类事由的材料用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9月1日第五次修正,2024年1月1日施行)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该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其中第一项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第五项为“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公开文本: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09/c5220330/content.html)
这两项的材料侧重点不同:按第一项准备,重点说明该原件属于新证据、与原判认定之间的冲突点,以及“足以推翻”的关联;按第五项准备,重点说明该证据属于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原审已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而法院未调查收集。原件在案外人处这一事实,需要配合持有人说明和不能自行收集的客观原因,不能仅凭持有状态直接推导再审结果。
建议核对的材料清单
| 核对项 | 能说明什么 | 用途 |
|---|---|---|
| 案外人身份信息、与案件及当事人的关系说明 | 持有人是否确为案外人、与原审证据链是否有关 | 判断调取对象和说明对象 |
| 原件保管地点、形成时间、完整状态、可否查阅复制 | 原件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具备调取条件 | 固定原件来源和保管状态 |
| 案外人同意提供、拒绝提供或附条件提供的书面记录 | 当事人是否已尝试自行取得、是否存在客观障碍 | 支撑“不能自行收集”的说明 |
| 原件与待证事实的关联说明、复印件或照片 | 该证据拟证明什么、与原判认定有何冲突 | 对应“新的证据”及关联性审查 |
| 原审调查收集申请书、提交或邮寄凭证、法院答复或未处理记录 | 原审是否提出过书面申请、法院是否调查收集 | 对应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五项 |
| 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新证据的日期材料 | 再审申请期限的起算核对 | 对应第二百一十六条期限 |
上述清单属于咨询准备中的整理建议,不是法定必须提交的全部材料;具体提交范围可结合拟主张的再审事由与律师沟通确定。
期限与委托沟通要点
期限方面,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如按“新的证据”主张,建议同时核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证据的时间及相应凭证。
在北京再审申诉律师委托的咨询准备中,可以把“调取路径是否可行、原审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新证据说明能否形成闭环”作为沟通重点,并与律所书面确认服务范围是否包括调查收集申请起草、与案外人沟通、证据目录整理及再审申请代理。律师服务费与可能发生的第三方支出,建议在委托合同中分别写明项目和承担方式;具体费用以双方书面约定及实际发生为准,不预设统一标准。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