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天津就人身损害咨询律师,通常需要准备两组材料:一组是事故经过与责任文件,用来核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涉事主体和责任归属;另一组是就诊记录与医疗票据,用来核对伤情、治疗过程和实际支出。咨询多发生在索赔评估或起诉准备阶段,咨询人一般是受害人本人,死亡案件中则是近亲属;交通事故、工伤、公共场所致害等情形适用的程序不同,材料侧重点也不同。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将交通事故、医疗纠纷与人身损害列为服务主题,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拨打电话前可以先按事故与诊疗两条线清点材料,便于把主体、时间和费用讲清楚。
一、事故证明与医疗票据各自对应什么
事故证明用于还原谁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因何行为造成损害,包括现场记录、报案记录、责任认定或调解文书,以及车辆、驾驶人、保险和理赔沟通材料。医疗票据用于还原伤情如何、做了哪些治疗、实际支出多少。两类材料最终要对应到具体赔偿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列举了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以及残疾、死亡相关赔偿项目(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材料准备的意义在于让每个赔偿项目都能找到对应凭证。
医疗费与票据的对应关系最直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第六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据此,收款凭证需要与病历、诊断证明结合使用;已发生费用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的实际数额确定,后续治疗费原则上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只有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才能一并计算。
二、医疗票据怎么备
建议以“一次就诊”为单位整理,同时标注金额和对应病历页码。每张挂号、检查、化验、药费、治疗或住院票据,标注对应的就诊日期、科室、病历页码、处方或检查单;有支付记录的,保留支付方式和原始凭证。这样可以帮助核对票据日期、项目、金额与病历记载是否一致,也能区分事故后治疗与原有疾病记录。
操作上可以先按时间排列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检查报告、影像资料、诊断证明、出院记录和康复记录,伤情资料尽量保留原件或来源清晰的副本;再按同一顺序排列票据,在票据或清单上注明对应病历页码;票据较多的,另做一张清单,列明日期、医疗机构、费用项目、金额、支付方式和对应病历页码。资料显示,将每张票据与就诊日期、病历、处方或检查单关联,并保留支付方式和原始凭证,是医疗费核对中比较实用的整理方式。
交通费票据单独归类。司法解释第九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按这条规定,交通票据要能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对应,陪护人员的交通支出也要说明与就医的关联。
误工和护理材料另行分组。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第八条规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就诊记录、休假证明、护理记录与收入材料放在同一组,便于核对误工时间和护理期限。费用边界上,把已发生费用和预计后续费用分列,避免把尚未发生的费用写成已发生金额。
三、事故证明怎么备
事故证明的重点是主体和时间。先列主体清单:受害人、对方当事人、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保险公司、用人单位及其他涉事方。司法解释第一条把赔偿权利人界定为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主体清单用来核对谁有权主张、谁是赔偿义务人。
事故经过材料按时间顺序保存: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状态、涉事车辆或人员、目击者信息;报警或报案记录;责任认定、调解协议或相关通知;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保单、报案记录、定损记录和理赔沟通记录。资料显示,保险信息需要与事故和车辆主体对应,保单、车辆信息、驾驶人信息、报案记录、定损或理赔沟通适合放在同一事故资料夹,用途是核对保险关系与事故主体是否一致。
涉及多个侵权人时,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咨询前列出全部涉事主体,有助于判断是否需要补充主体材料。
工伤情形需要单独区分。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咨询时要说明事故是否发生在工作过程中、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是否存在第三人侵权,再确定整理哪一类材料。
四、不同情形与咨询前核对
交通事故咨询重点在责任认定文件、车辆与驾驶人信息、保单和理赔沟通记录;医疗票据按事故后就诊时间线整理,把事故前已有的疾病记录与事故后治疗区分开。公共场所、产品、动物致害等情形,现场记录的作用更突出,可以记录时间地点、涉事主体、现场状态、目击者信息和原始图片视频,经营者、管理者或产品提供者的信息及购买、使用凭证另行归类;具体需要哪些监控或管理资料,宜结合案情另行核对。涉及伤残的,除病历和票据外,还要关注伤残程度、误工期限、护理期限的评定材料,鉴定机构、时间安排需结合伤情稳定情况和程序阶段核实。涉及死亡的,近亲属关系材料是主体核对重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相关材料按项目分别整理。
咨询前可以按五步自查:列主体;排事故与就诊两条时间线;做同事项配对,把票据与病历、误工与请假和收入、护理与护理人员和期限分别对应;标注原件、复印件和电子记录来源;列出待补材料。这个顺序属于整理建议,用途是让咨询时能快速说明事实和现有证据。
五、费用边界与委托准备
律师服务费、诉讼费和鉴定评估费属于不同项目。律师服务费如何计收、拟议委托事项是否包含材料整理、鉴定协助或出庭,可以与律所协商并在书面委托文件中确认;诉讼费、鉴定费属于程序或第三方费用,具体金额和负担方式需要根据程序进展另行核对。咨询时把已发生费用与预计费用分开列,能避免不同性质的支出混在一起。
天津人身损害咨询的材料准备,核心是让事故证明与医疗票据各自对应到主体、时间和金额。哪些材料已经齐全、哪些需要向医疗机构或事故处理部门补充、伤残评定和后续治疗费用如何处理,可以在咨询时逐项核对。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的咨询电话为4009003957,读者可以带着上述清单先做一次梳理,再结合具体案情确认委托范围和费用安排。
参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来源:政府部门网站转载,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2022年修正,2022年5月1日施行。来源:最高人民法院,https://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357071.html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联系恒略,进一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