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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HENGLÜE LAW FIRM

天津高空坠物侵权律师咨询:事发位置、来源核查与委托要点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在天津咨询高空坠物侵权律师前,建议核对事发位置记录、建筑物管理人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的相关记录以及公安等机关调查所涉材料,以便按上述条文核查责任主体。

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2020年5月28日通过,2021年1月1日施行;官方全文:https://tjca.miit.gov.cn/zwgk/zcwj/flfg/art/2020/art_20cf1a2e1b854924b5caa744c8045d1f.html。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转载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天津通信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核对日期:2026年10月27日。

阅读提示

本文供一般法律知识学习。具体事项的判断需结合案件事实、证据与现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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